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30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湯玉玲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0
00號、第25264號、第251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湯玉玲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湯玉玲因細故與告訴人鄭天宇發生爭執 ,竟基於傷害之犯意,於民國107年3月14日晚間7時30分, 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天美安和診所」,以右手 拉扯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左手第二、三指挫傷之傷害,因 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云云。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業於108年4月25日死亡,有卷附之108年5月3日 刑事陳報狀所附之被告死亡證明書影本可稽,並據本院依職 權查詢之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畫面列印資料附卷可佐 ,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 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怡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