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附民字第630號
原 告 裴粟城
被 告 王武周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審易字第1059號( 業經改以簡易判決處
刑,案號為108 年度審簡字第906 號) 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呂政燁
法 官 余欣璇
法 官 周泰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