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自字,108年度,11號
TPDM,108,審自,11,201905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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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自字第11號
自 訴 人 蕭仁正



被   告 蔡英文

      蘇貞昌

      賴清德

      林佳龍

      吳宏謀

      賀陳旦

      王國材

      張政源


      周永暉
      范植谷
      鹿潔身
上列被告因違憲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自訴意旨如附件「刑事自訴狀」所載。
二、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者, 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此亦為自訴程序所準用,刑事訴訟法第319 條第2 項、第32 9 條第2 項、第343 條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本件自訴人蕭仁正自訴被告蔡英文蘇貞昌賴清德林佳龍吳宏謀賀陳旦王國材張政源周永暉、范 植谷、鹿潔身違憲案件,依其自訴狀之記載,並未委任律師 為代理人,經本院裁定命自訴人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 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而依卷附本院送達證書,該裁定已



於民國108 年5 月14日送達至自訴人「彰化縣○○鄉○○路 00號」之住所及「員林郵政OOO 號信箱」,並由自訴人本人 簽收,於該日發生送達效力,惟自訴人迄今仍未提出委任狀 委任自訴代理人,顯已逾期,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 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 條第2 項、第343 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呂政燁
法 官 周泰德
法 官 羅郁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涂曉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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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