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08年度,830號
TPDM,108,審簡,830,2019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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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審簡字第83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承祖
      林書霆
      黃弗藩
      陳偉仁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8660號),嗣被告等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均自白犯罪
,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適用
簡易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楊承祖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林書霆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黃弗藩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陳偉仁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楊承祖、林書 霆、黃弗藩陳偉仁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之自白(見本院10 8 年度審訴字第356 號卷《下稱本院卷》第63至64頁)」外 ,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二、論罪科刑:
㈠被告4 人行為後,稅捐稽徵法第43條雖於民國103 年6 月 4 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6 月6 日施行,惟該次修正,僅將原 第1 項後段規定移至第2 項,及將原第2 項規定移至第3 項 ,並刪除「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等文字,而該條第 1 項規定之要件與法定本刑,則均未變更,此項修正非屬刑法 第2 條之法律變更,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逕行適用裁 判時法,合先敘明。
㈡按會計憑證,依其記載之內容及其製作目的,亦屬文書之一 種,凡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 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 記入帳冊者,即該當於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本罪 乃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之特別規定,自應優 先適用(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3677號判例要旨參照)。



次按營利事業銷貨統一發票,應認屬於商業會計法第15條所 指商業會計憑證之一種,商業負責人以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 製會計憑證,即應認構成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最 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6792號判決要旨參照)。 ㈢核被告4 人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 實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 ㈣被告4 人均具商業負責人身分,其中被告楊承祖林書霆黃弗藩分別與不具商業負責人身分之葉炳宏間、被告陳偉仁 與不具商業負責人身分之潘慶輝間,就前開各犯行各有犯意 聯絡與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
㈤被告4 人先後數次填製如起訴書附表所示不實會計憑證及幫 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犯行,均係基於相同目的,具有密接 之時空關聯性,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依 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 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施,應各以包括一罪之接續 犯論處。
㈥又被告4 人各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商 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幫 助逃漏稅捐罪,均應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 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載不實會計憑證 罪處斷。
㈦爰審酌被告4 人先後擔任玉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之登記負責 人,虛開不實之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影響主管機關 利用商業會計憑證稽查之正確性及國家財政及稅賦之公平性 ,所為應予非難;惟考量被告4 人犯後均已坦認犯行,態度 尚可,兼衡其等犯罪之動機、目的、開立虛偽不實統一發票 之數量、幫助逃漏稅捐之金額,暨被告4 人各自之素行、教 育程度(見本院卷附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 現職收入、需扶養人口等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64 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三、按被告等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104 年12月30 日、105 年6 月22日修正公布,並依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規定,自105 年7 月1 日起施行。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沒收係適用裁判時之法律。考其立法理由,認沒收 為本法所定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具有獨立性, 而非刑罰(從刑),為明確規範修法後有關沒收之法律適用 ,爰明定適用裁判時法。故關於沒收自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 相關規定。查被告陳偉仁提供證件,持以變更登記為上開公 司之登記負責人,因而獲取2 萬元之情,業經被告陳偉仁



述詳實(見偵查卷183 至184 頁),是被告陳偉仁因本件犯 行所取得之2 萬元屬其犯罪所得,且未經扣押,爰依刑法第 38條之1 第1 項前段規定,沒收之,並依同條第3 項之規定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 第454 條第2 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 43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5條、第41條第 1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本院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趙維琦提起公訴,由檢察官陳照世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莊書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勤涵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稅捐稽徵法第43條(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之處罰)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處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7 年度偵字第 8660號
被 告 楊承祖 男 OO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街0 段000 巷 0
弄00號O 樓
居臺北市○○區○○○路0 段00巷 0
號O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書霆 男 OO歲(民國00年0 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
00號O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黃弗藩 男 OO歲(民國00年0 月0 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0號O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偉仁 男 00歲(民國00年0 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段000號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執行
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承祖自民國93年10月7 日起至97年12月16日止,擔任玉成 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原名為玉成資產顧問有限公司 ,於97年10月14日,更名為玉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址設臺 北市○○區○○○路000 號7 樓,下稱玉成公司),為稅捐 稽徵法規定之納稅義務人及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 竟與葉炳宏(所涉違反商業會計法等部分,另行簽分偵辦) 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 ,明知自97年9 月至同年11月止,玉成公司並無實際銷貨予 附表一所示晉陞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晉陞公司)等2 家營業 人之事實,卻仍以玉成公司名義領用統一發票,由葉炳宏接 續以玉成公司名義虛開不實會計憑證即統一發票共計11紙, 銷貨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400 萬2,000 元,充作如附表 一所示晉陞公司等2 家營業人向玉成公司進貨之進項憑證, 嗣附表一所示之晉陞公司持其中10紙統一發票,向稅捐稽徵 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此方式幫助該營業人逃漏營業稅 共計20萬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核課稅捐之正確 性。
二、林書霆黃弗藩陳偉仁均可預見提供自身資料擔任虛設公 司之人頭負責人,可能使他人利用虛設之公司開立無實際交 易內容之不實統一發票,以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仍不違背其



本意,由林書霆黃弗藩葉炳宏之邀請,陳偉仁潘慶輝 (所涉違反商業會計法等部分,另行簽分偵辦)之邀請,分 別與葉炳宏、潘慶輝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 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由林書霆自97年12月17日起至98年3 月2 日止、黃弗藩自98年3 月3 日起至98年12月8 日止、陳 偉仁自100 年11月14日起至101 年5 月23日止,擔任玉成公 司之登記負責人(林盈志則自98年12月9 日起至100 年11月 13日止擔任玉成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其所涉違反商業會計法 等部分,另行通緝),均為稅捐稽徵法規定之納稅義務人及 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
㈠於林書霆擔任玉成公司負責人期間,玉成公司並無實際銷貨 予附表二所示上喜好料理精緻餐廳(下稱上喜好餐廳)等2 家營業人之事實,林書霆卻仍以玉成公司名義領用統一發票 ,由葉炳宏接續以玉成公司名義虛開不實會計憑證即統一發 票共計20紙,銷貨金額共計435 萬5,100 元,充作如附表二 所示上喜好餐廳等2 家營業人向玉成公司進貨之進項憑證, 並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此方式幫助該營業 人逃漏營業稅共計21萬7,757 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 對於核課稅捐之正確性。
㈡於黃弗藩擔任玉成公司負責人期間,玉成公司並無實際銷貨 予附表三所示春億開發有限公司(下稱春億公司)等14家營 業人之事實,黃弗藩卻仍以玉成公司名義領用統一發票,由 葉炳宏接續以玉成公司名義虛開不實會計憑證即統一發票共 計102 紙,銷貨金額共計3,007 萬3,533 元,充作如附表三 所示春億公司等14家營業人向玉成公司進貨之進項憑證,並 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此方式幫助該營業人 逃漏營業稅共計150 萬3,682 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 對於核課稅捐之正確性。
㈢於陳偉仁擔任玉成公司負責人期間,玉成公司並無實際銷貨 予附表四所示佳適多企業有限公司(下稱佳適多公司)等8 家營業人之事實,陳偉仁卻仍以玉成公司名義領用統一發票 ,由潘慶輝接續以玉成公司名義虛開不實會計憑證即統一發 票共計39紙,銷貨金額共計2,187 萬8,898 元,充作如附表 四所示佳適多公司等8 家營業人向玉成公司進貨之進項憑證 ,並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此方式幫助該營 業人逃漏營業稅共計109 萬3,945 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 機關對於核課稅捐之正確性。
二、案經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 證據名稱 │ 待證事實 │
├──┼───────────┼────────────┤
│1 │被告楊承祖於偵查中之供│被告楊承祖自93年10月7 日│
│ │述 │起至97年12月16日止擔任玉│
│ │ │成公司之負責人,於其擔任│
│ │ │負責人期間玉成公司均未營│
│ │ │業、進貨,其將公司資料交│
│ │ │予葉炳宏之事實。 │
├──┼───────────┼────────────┤
│2 │被告林書霆於偵查中之自│被告林書霆葉炳宏之邀請│
│ │白 │,自97年12月17日起至98年│
│ │ │3 月2 日止擔任玉成公司之│
│ │ │負責人之事實。 │
├──┼───────────┼────────────┤
│3 │被告黃弗藩於偵查中之自│被告黃弗藩葉炳宏之邀請│
│ │白 │,自98年3 月3 日起至98年│
│ │ │12月8 日止擔任玉成公司之│
│ │ │負責人之事實。 │
├──┼───────────┼────────────┤
│4 │被告陳偉仁於偵查中之供│被告陳偉仁潘慶輝之邀請│
│ │述 │,自100 年11月14日起至10│
│ │ │1 年5 月23日止,以2 萬元│
│ │ │之報酬擔任玉成公司之負責│
│ │ │人之事實。 │
├──┼───────────┼────────────┤
│5 │玉成公司變更登記表 │被告楊承祖林書霆、黃弗│
│ │ │藩、陳偉仁分別於上開時間│
│ │ │擔任玉成公司負責人之事實│
│ │ │。 │
├──┼───────────┼────────────┤
│6 │領用統一發票證申請書 │被告楊承祖林書霆、黃弗│
│ │ │藩、陳偉仁在領用統一發票│
│ │ │證申請書簽名之事實。 │
├──┼───────────┼────────────┤
│7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7 年│證明玉成公司於被告楊承祖
│ │3 月22日財北國稅審四字│、林書霆黃弗藩陳偉仁
│ │第1070010486號函暨查緝│擔任負責人期間,並無實際│
│ │案件稽查報告、財政部臺│銷貨,而開立不實會計憑證│
│ │北國稅局108 年2 月19日│,幫助如附表一、二、三、│




│ │財北國稅審四字第108000│四所示營業人逃漏營業稅額│
│ │6727號函、專案申請調檔│之事實。 │
│ │統一發票查核名冊 │ │
└──┴───────────┴────────────┘
二、按會計憑證,依其記載之內容及其製作之目的,亦屬文書之 一種,凡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 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 或記入帳冊者,即該當於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本 罪乃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之特別規定,自應 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3677號判例要旨參照)。 次按營利事業銷貨統一發票,應認屬於商業會計法第15條所 指商業會計憑證之一種,商業負責人以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 製會計憑證,即應認構成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最 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6792號判決要旨參照)。是核被告楊 承祖、林書霆黃弗藩陳偉仁所為,均係犯稅捐稽徵法第 43條第1 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 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嫌。被告楊承祖林書霆、黃 弗藩、陳偉仁均具商業負責人身分,被告楊承祖林書霆黃弗藩分別與不具商業負責人身分之葉炳宏就上開犯行,有 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分別論以共同正犯;被告陳偉仁與 不具商業負責人身分之潘慶輝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 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等人於上開擔任玉成公司 負責人期間,領用統一發票,並先後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 及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均係基於同一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 幫助逃漏稅捐之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 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 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 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請 均各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又被告等人均以一行為同時觸 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及商 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為想像競合 犯,均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 條第1 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檢察官 趙維琦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葉凱華
附錄所犯法條: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之處罰)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處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附表一(單位:新臺幣)
┌──┬─────────┬───────────────┬────────────────┬──────┐
│編號│營業人 │開立之統一發票明細 │提出申報扣抵之統一發票明細 │發票開立年度│
│ │ ├──┬──────┬─────┼───┬──────┬─────┤ │
│ │ │張數│銷售額(元)│稅額(元)│張數 │銷售額(元)│稅額(元)│ │
├──┼─────────┼──┼──────┼─────┼───┼──────┼─────┼──────┤
│1 │晉陞工程有限公司 │10 │4,000,000 │200,000 │10 │4,000,000 │200,000 │97年9、10月 │
├──┼─────────┼──┼──────┼─────┼───┼──────┼─────┼──────┤
│2 │新亞建設開發股份有│1 │2,000 │100 │- │- │- │97年11月 │
│ │限公司 │ │ │ │ │ │ │ │
├──┼─────────┼──┼──────┼─────┼───┼──────┼─────┼──────┤
│ │合計 │11 │4,002,000 │200,100 │10 │4,000,000 │200,000 │ │
└──┴─────────┴──┴──────┴─────┴───┴──────┴─────┴──────┘
附表二(單位:新臺幣)
┌──┬─────────┬───────────────┬────────────────┬──────┐
│編號│營業人 │開立之統一發票明細 │提出申報扣抵之統一發票明細 │發票開立年度│
│ │ ├──┬──────┬─────┼───┬──────┬─────┤ │
│ │ │張數│銷售額(元) │稅額(元) │張數 │銷售額(元) │稅額(元) │ │
├──┼─────────┼──┼──────┼─────┼───┼──────┼─────┼──────┤




│1 │上喜好料理精緻餐廳│7 │2,999,100 │149,955 │7 │2,999,100 │149,955 │98年1、2月 │
├──┼─────────┼──┼──────┼─────┼───┼──────┼─────┼──────┤
│2 │中正企業有限公司 │13 │1,356,000 │67,802 │13 │1,356,000 │67,802 │98年1、2月 │
├──┼─────────┼──┼──────┼─────┼───┼──────┼─────┼──────┤
│ │合計 │20 │4,355,100 │217,757 │20 │4,355,100 │217,757 │ │
└──┴─────────┴──┴──────┴─────┴───┴──────┴─────┴──────┘
附表三(單位:新臺幣)
┌──┬─────────┬───────────────┬────────────────┬──────┐
│編號│營業人 │開立之統一發票明細 │提出申報扣抵之統一發票明細 │發票開立年度│
│ │ ├──┬──────┬─────┼───┬──────┬─────┤ │
│ │ │張數│銷售額(元) │稅額(元) │張數 │銷售額(元) │稅額(元) │ │
├──┼─────────┼──┼──────┼─────┼───┼──────┼─────┼──────┤
│1 │春億開發有限公司 │3 │1,320,000 │66,000 │3 │1,320,000 │66,000 │98年4月 │
├──┼─────────┼──┼──────┼─────┼───┼──────┼─────┼──────┤
│2 │理世企業有限公司 │7 │3,831,430 │191,572 │7 │3,831,430 │191,572 │98年3、4、11│
│ │ │ │ │ │ │ │ │月 │
├──┼─────────┼──┼──────┼─────┼───┼──────┼─────┼──────┤
│3 │華高國際有限公司 │7 │3,595,000 │179,750 │7 │3,595,000 │179,750 │98年5、6月 │
├──┼─────────┼──┼──────┼─────┼───┼──────┼─────┼──────┤
│4 │透視創意有限公司 │1 │45,000 │2,250 │1 │45,000 │2,250 │98年6月 │
├──┼─────────┼──┼──────┼─────┼───┼──────┼─────┼──────┤
│5 │上喜好料理精緻餐廳│10 │3,300,000 │165,000 │10 │3,300,000 │165,000 │98年5-8月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6 │建定營造有限公司 │1 │690,000 │34,500 │1 │690,000 │34,500 │98年11月 │
├──┼─────────┼──┼──────┼─────┼───┼──────┼─────┼──────┤
│7 │成偉國際股份有限公│2 │2,000,000 │100,000 │2 │2,000,000 │100,000 │98年11月 │
│ │司 │ │ │ │ │ │ │ │
├──┼─────────┼──┼──────┼─────┼───┼──────┼─────┼──────┤
│8 │好料理餐廳 │9 │3,010,000 │150,500 │9 │3,010,000 │150,500 │98年3-8月 │
├──┼─────────┼──┼──────┼─────┼───┼──────┼─────┼──────┤
│9 │東燕有限公司 │1 │21,900 │1,095 │1 │21,900 │1,095 │98年6月 │
├──┼─────────┼──┼──────┼─────┼───┼──────┼─────┼──────┤
│10 │冠利運光能股份有限│11 │6,560,753 │328,037 │11 │6,560,753 │328,037 │98年7、8月 │
│ │公司 │ │ │ │ │ │ │ │
├──┼─────────┼──┼──────┼─────┼───┼──────┼─────┼──────┤
│11 │佛利登企業有限公司│7 │634,800 │31,741 │7 │634,800 │31,741 │98年3、4月 │
├──┼─────────┼──┼──────┼─────┼───┼──────┼─────┼──────┤
│12 │御冠國際企業有限公│34 │4,578,110 │228,910 │34 │4,578,110 │228,910 │98年3、4、7 │
│ │司 │ │ │ │ │ │ │-11月 │




├──┼─────────┼──┼──────┼─────┼───┼──────┼─────┼──────┤
│13 │珈宣有限公司 │1 │16,240 │812 │1 │16,240 │812 │98年3月 │
├──┼─────────┼──┼──────┼─────┼───┼──────┼─────┼──────┤
│14 │普儀實業股份有限公│8 │470,300 │23,515 │8 │470,300 │23,515 │98年9-11月 │
│ │司 │ │ │ │ │ │ │ │
├──┼─────────┼──┼──────┼─────┼───┼──────┼─────┼──────┤
│ │合計 │102 │30,073,533 │1,503,682 │102 │30,073,533 │1,503,682 │ │
└──┴─────────┴──┴──────┴─────┴───┴──────┴─────┴──────┘
附表四(單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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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營業人 │開立之統一發票明細 │提出申報扣抵之統一發票明細 │發票開立年度│
│ │ ├──┬──────┬─────┼───┬──────┬─────┤ │
│ │ │張數│銷售額(元) │稅額(元) │張數 │銷售額(元) │稅額(元) │ │
├──┼─────────┼──┼──────┼─────┼───┼──────┼─────┼──────┤
│1 │佳適多企業有限公司│1 │61,923 │3,096 │1 │61,923 │3,096 │100年11月 │
├──┼─────────┼──┼──────┼─────┼───┼──────┼─────┼──────┤
│2 │台灣移動傳播製作股│6 │1,200,000 │60,000 │6 │1,200,000 │60,000 │100 年11、12│
│ │份有限公司 │ │ │ │ │ │ │月 │
├──┼─────────┼──┼──────┼─────┼───┼──────┼─────┼──────┤
│3 │昇華娛樂傳播股份有│12 │3,652,000 │182,600 │12 │3,652,000 │182,600 │100 年11、12│
│ │限公司 │ │ │ │ │ │ │月 │
├──┼─────────┼──┼──────┼─────┼───┼──────┼─────┼──────┤
│4 │世力實業有限公司 │3 │1,122,000 │56,100 │3 │1,122,000 │56,100 │100年12月 │
├──┼─────────┼──┼──────┼─────┼───┼──────┼─────┼──────┤
│5 │正極科技有限公司 │1 │392,055 │19,603 │1 │392,055 │19,603 │100年11月 │
├──┼─────────┼──┼──────┼─────┼───┼──────┼─────┼──────┤
│6 │鈺臻工程股份有限公│3 │1,962,500 │98,125 │3 │1,962,500 │98,125 │100年12月 │
│ │司 │ │ │ │ │ │ │ │
├──┼─────────┼──┼──────┼─────┼───┼──────┼─────┼──────┤
│7 │集思創意顧問股份有│6 │2,311,000 │115,550 │6 │2,311,000 │115,550 │100年11-12月│
│ │限公司 │ │ │ │ │ │ │ │
├──┼─────────┼──┼──────┼─────┼───┼──────┼─────┼──────┤
│8 │天仁坊國際運通有限│7 │11,177,420 │558,871 │7 │11,177,420 │558,871 │100年11-12月│
│ │公司 │ │ │ │ │ │ │ │
├──┼─────────┼──┼──────┼─────┼───┼──────┼─────┼──────┤
│ │合計 │39 │21,878,898 │1,093,945 │39 │21,878,898 │1,093,94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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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適多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佛利登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透視創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高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理世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晉陞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春億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定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利登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正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世力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世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珈宣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燕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創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