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審簡字第81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綉裡
選任辯護人 黃育勳律師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6827號
),因被告於審理中經訊問後自白犯行,本院裁定改行簡易程序
(108年度審易字第718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黃綉裡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明犯罪事實之證據方法並其證據,除證據 部分增加被告黃綉裡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黃綉裡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又被告雖陸續分別以行動電話門號多次恐嚇告訴人,然因被 告係基於同1個恐嚇犯意,行為彼此間復具有時間密接性, 且均係侵害同1個告訴人安全法益,應認屬接續犯,僅論1恐 嚇危害安全罪已足。爰審酌被告之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 罪後態度、被害人所受損害,以及本案所造成社會危害之程 度、雙方因認知差距致未能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諭知得易科罰金併其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 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本案經檢察官陳韻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呂政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楊湘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7年度偵字第6827號
被 告 黃綉裡 女 5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臺北市大安區戶政事務所)
送達地:臺北市00區00街00巷00
號0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綉裡與高文璿素有嫌隙,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以 其所有門號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民國105年11月29日 上午8時18分至下午2時54分,傳送內容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 簡訊至高文璿所有門號00000000***號行動電話,復於105年 11月29日上午10時36分至晚間11時23分,傳送內容如附表編 號2所示之簡訊至高文璿所有門號0000000***號行動電話, 再於翌(30)日凌晨1時17分,傳送內容如附表編號3所示菜 刀照片至高文璿所有門號0000000***號行動電話,接續恫嚇 高文璿,使高文璿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二、案經高文璿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名稱與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1 │被告黃綉裡於偵查中之│坦承於上開時、地,以行動電│
│ │供述 │話傳送如附表所示之簡訊內容│
│ │ │給告訴人高文璿行動電話之事│
│ │ │實。 │
├──┼──────────┼─────────────┤
│2 │告訴人高文璿於警詢及│全部犯罪事實。 │
│ │偵查中之指訴 │ │
├──┼──────────┼─────────────┤
│3 │告訴人提供之如附表所│證明被告於附表所示時間,接│
│ │示簡訊內容翻拍照片 │續使用上開行動電話門號傳送│
│ │ │附表所示恐嚇內容之簡訊與告│
│ │ │訴人之事實。 │
├──┼──────────┼─────────────┤
│4 │中華電信資料查詢表 │證明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
│ │ │號為被告所申辦使用之事實。│
└──┴──────────┴─────────────┘
二、核被告黃綉裡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第1項恐嚇危害安全罪 嫌。被告如附表所示多次傳送上開恐嚇內容與告訴人高文璿 之行為,係基於同一恐嚇犯罪之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實 施,侵害同一告訴人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 社會通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 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應屬接續犯,請 論以一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檢 察 官 陳 映 蓁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書 記 官 江 馨 平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附表:
┌───┬───────┬────────┬────────────────┐
│編號 │日期 │時間 │傳送簡訊內容 │
├───┼───────┼────────┼────────────────┤
│1 │105年11月29日 │上午8時18分 │「幹你娘,你出門給我小心。我要去│
│ │ │ │你家操你。一命配一命。你不給我活│
│ │ │ │。你也別想活」 │
│ │ ├────────┼────────────────┤
│ │ │上午8時23分 │「狗急會跳牆。我來買琉酸。看是潑│
│ │ │ │你還是你弟弟家。有擔當就自己出來│
│ │ │ │。別央及無辜。」 │
│ │ ├────────┼────────────────┤
│ │ │上午8時25分 │「幹你娘,要不要看我家菜刀?」 │
│ │ ├────────┼────────────────┤
│ │ │上午8時29分 │「包起來放包包。再來買琉酸。找不│
│ │ │ │你就找你弟弟家。忍你忍太久了。(│
│ │ │ │附「菜刀」照片)」 │
│ │ ├────────┼────────────────┤
│ │ │上午8時34分 │「我跟妳一命配一命。死了直接下地│
│ │ │ │獄。我也不要修行了!」、「幹你娘│
│ │ │ │老雞拜」 │
│ │ ├────────┼────────────────┤
│ │ │上午8時36分 │「你就賭我看到你敢不敢砍你。還是│
│ │ │ │潑你琉酸好了!」 │
│ │ ├────────┼────────────────┤
│ │ │上午8時44分 │「我菜刀跟琉酸都準備好。你來安東│
│ │ │ │街或溫州街。我不是砍你就是潑你琉│
│ │ │ │酸。你日夜騷擾我。叫人恐嚇我。我│
│ │ │ │不用找別人。我自己來。砍完你。再│
│ │ │ │去砍你弟弟全家。一命抵多命。太划│
│ │ │ │算了!」 │
│ │ ├────────┼────────────────┤
│ │ │上午10時12分 │「要不要賭看看。我敢不敢砍你跟潑│
│ │ │ │琉酸?要不要賭我不敢?等下就來去│
│ │ │ │西寧南路買。」 │
│ │ ├────────┼────────────────┤
│ │ │上午10時13分 │「(附「菜刀」照片)這隻有利,包│
│ │ │ │起來放包包。」 │
│ │ ├────────┼────────────────┤
│ │ │上午10時15分 │「我死呢?就跟你一起下地獄。沒死│
│ │ │ │毀容進去關。剛好閉關念佛。正合我│
│ │ │ │意。」 │
│ │ ├────────┼────────────────┤
│ │ │下午2時10分 │「我出門要隨身帶著」 │
│ │ ├────────┼────────────────┤
│ │ │下午2時52分 │「不是要過來和平西找我?我在等你│
│ │ │ │啊」 │
│ │ ├────────┼────────────────┤
│ │ │下午2時54分 │「操你媽的。幹你娘。不敢來嗎?去│
│ │ │ │安東街或溫州街我遇到試看看」 │
├───┼───────┼────────┼────────────────┤
│2 │105年11月29日 │上午10時36分 │「操你媽的b,你俗辣啊?告訴我。 │
│ │ │ │你在哪裡上課?」 │
│ │ ├────────┼────────────────┤
│ │ │上午10時56分 │「你過來和平西。我等你。只有菜刀│
│ │ │ │。你比較好跑。」 │
│ │ ├────────┼────────────────┤
│ │ │上午10時58分 │「許晉昇要我跑給你追。要我跑去 5│
│ │ │ │號 3 樓。我說我沒在跑的。要就玩 │
│ │ │ │真的。幹你娘老雞拜。」 │
│ │ ├────────┼────────────────┤
│ │ │上午11時0分 │「狗急跳牆。長期被你欺負。隱忍你│
│ │ │ │太久了!不給我活。就一起死,我一│
│ │ │ │定要我一跳(係「條」字誤載)命配│
│ │ │ │你們好幾跳(係「條」字誤載)命。│
│ │ │ │幹你娘」 │
│ │ ├────────┼────────────────┤
│ │ │中午12時42分 │「俗辣巫婆……。我就是要跟你輸贏│
│ │ │ │。敢見我面。我就敢砍你。來和平西│
│ │ │ │啊,現在就來」 │
│ │ ├────────┼────────────────┤
│ │ │下午1時4分 │「……。我已經壓抑到頂點了。歡迎│
│ │ │ │你來和平西。我在這裡殺你。算正當│
│ │ │ │防衛。你他媽的。以為只有自己是瘋│
│ │ │ │婆子嗎?夠瘋就過來。不是你死就是│
│ │ │ │我亡。要不然一起殘廢。不然你平常│
│ │ │ │出入要小心嘍!我是被你逼急了!」│
│ │ ├────────┼────────────────┤
│ │ │下午1時7分 │「你就是花癡。我要把你登到全球人│
│ │ │ │壽網頁」 │
│ │ │ │ │
│ │ ├────────┼────────────────┤
│ │ │晚間6時40分 │「幹你娘,你不給我活。就大家一起│
│ │ │ │死。日夜騷擾我。找人來我家恐嚇我│
│ │ │ │。今天怎麼不敢來了?來和平西啊,│
│ │ │ │看看明年今天是誰的忌日?」 │
│ │ ├────────┼────────────────┤
│ │ │晚間11時23分 │「許晉昇這關過了,我也殺了你。然│
│ │ │ │後自殺。或是被你殺成殘廢。然後。│
│ │ │ │他再抱著楊或是其他百家姓的女人快│
│ │ │ │樂過日子。我殺你不是為了男人。是│
│ │ │ │被你逼到日子過不下去了!法院提告│
│ │ │ │。我有看精神科的就診紀錄。」 │
├───┼───────┼────────┼────────────────┤
│ 3 │105年11月30日 │凌晨1時17分 │(傳送菜刀照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