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字,108年度,273號
TPDM,108,審交附民,273,20190530,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73號
原   告 香雪櫻


訴訟代理人 魏緒孟律師
被   告 楊讚欽
      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上列被告楊讚欽因本院108年度審交易字第19號(業經改以簡易
判決處刑,案號為108年度審交簡字第171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陳秋君
 
                  法 官 廖晉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啟瑞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1/1頁


參考資料
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