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73號
原 告 香雪櫻
訴訟代理人 魏緒孟律師
被 告 楊讚欽
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上列被告楊讚欽因本院108年度審交易字第19號(業經改以簡易
判決處刑,案號為108年度審交簡字第171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陳秋君
法 官 廖晉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啟瑞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