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8年度,103號
TPDM,108,單聲沒,103,2019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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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聲沒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義智


      唐阿福


      蔡偉賢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案件(108 年度執聲字第
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賭資新臺幣共貳仟陸佰元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7926號 被告高義智等人賭博一案,業經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7年3 月14日確定,並於108年3月13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 之賭資新臺幣(下同)1,150元(所有人高義智)、700元( 所有人唐阿福,108年2月16日死亡)、750元(所有人蔡偉 賢),係被告等人當場賭博之財物,業據被告等人供承在卷 ,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 目錄表等在卷足憑,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 ,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當場賭博之器具 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笫40條第2項及第26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本件被告高義智唐阿福蔡偉賢等人因涉犯刑法第 266條第1項之賭博罪,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 7年2月21日以106年度偵字第27926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7 年3月14日確定,緩起訴期間自107年3月14日至108年3月13 日止,上開被告等人之緩起訴處分期滿均未經撤銷等情,有 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被告3人之緩起訴執行卷宗等在卷可查 。又扣案之賭資新臺幣(下同)1,150元(所有人高義智 )、700元(所有人唐阿福)、750元(所有人蔡偉賢)共 2,600元係被告3人分別所有,為置放於賭檯上之財物等節, 業據被告3人自陳在卷,復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搜 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6張在卷可稽。是



上開扣案賭資共計2,600元,屬當場在賭檯之財物,應依刑 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宣告沒收之。從 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台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欣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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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