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08年度,183號
TPDM,108,單禁沒,183,2019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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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18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聖涵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08年度聲沒字第1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貳貳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 燬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三、查被告曾聖涵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481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等情,業據本院核閱前揭卷宗無誤。扣案大麻1包(驗餘 淨重0.122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所規 定之第二級毒品,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 定書附卷可考,屬違禁物無訛,故本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另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 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翁毓潔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瑩琪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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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