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8年度,30號
TPDM,108,交易,30,2019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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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交易字第3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水銘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
0000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水銘因過失傷害案,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 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勇松
 
法 官 曾正龍
 
法 官 許筑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翠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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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