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7年度,419號
TPDM,107,附民,419,20190510,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419號
原   告 王煌欽
被   告 顏毓佑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07年度金訴字第28號),經原
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顏毓佑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王煌欽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 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 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葉力旗
法 官 陳思帆
法 官 吳承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文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