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金訴字第2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RICARDO LUIS PRATO(義大利籍)
選任辯護人 邱冠文律師
鍾凱勳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
字第52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RICARDO LUIS PRATO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Ricardo Luis Prato(下稱被告Luis) 與Galvez Hernandez Rodrigo(中文名:葛倫志,下稱葛倫 志,本案對葛倫志起訴部分,業經本院認檢察官係就已經起 訴繫屬本院之同一案件重行起訴,而另為不受理判決)為研 究所同學。葛倫志係Steinadler Co.,Ltd. (中文名稱:斯 特捺德國際有限公司,設新北市○○區○○路0 ○0 號,下 稱斯特捺德公司)負責人,其明知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 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亦不得經營以收受投資名義,向 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 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者,應以收受存款論之業務;亦不得未 經主管機關許可,從事接受特定人委任,對委任人之委託資 產就有關期貨交易分析、判斷,並基於該分析、判斷,為委 任人執行交易或投資為期貨經理業務。而斯特捺德公司之核 准營業項目並無銀行業,亦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得經營期貨經 理事業,葛倫志竟基於非法收受存款、未經許可經營期貨經 理事業之犯意,於民國101 年底起,以每月保證給付10% 之 顯不相當獲利及到期歸還本金之方式,先招攬被告Luis陸續 投資美金(以下未註明幣別者均同)5 至10萬元於其期貨經 理事業。被告Luis見此投資獲利頗豐,復與葛倫志共同基於 非法收受存款、未經許可經營期貨經理事業之犯意聯絡,於 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以每月保證給付如附表所示2.3%至10% 不等之顯不相當獲利及到期歸還本金之方式,招攬如附表所 示之33位境外投資人與斯特捺德公司簽署財富管理服務合約 ,將如附表所示之投資金額委託葛倫志在我國境內代為操作 紐約商品期貨交易所、芝加哥商品交易所之商品期貨。嗣葛 倫志因投資期貨失利,未能依約給付保證獲利及償還本金予
投資人,經被告Luis具狀告發,始循線查悉葛倫志與被告Lu is均涉有上情。因認被告Luis涉犯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29 條之1 ,應依同法第125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處罰,以及違反 期貨交易法第112 條第5 項第5 款之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 經理事業罪等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 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即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 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事實之認 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確實之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 ,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再犯罪事實 所憑之證據,無論係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 明,須於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始 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此程度而尚有合理之懷 疑存在時,本諸無罪推定原則,縱被告否認犯罪事實所持辯 解不能成立,亦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 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92年度台上字第 2570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檢察官認被告Luis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以被告Luis於102 年 5 月間開始為葛倫志支付利息予本案如附表所示投資人,時 間跨越本案投資人之投資期間,顯見被告Luis有支付利息以 吸引本案投資之行為。又被告Luis與葛倫志間之權利義務關 係,依合約書所載內容,可知被告Luis對於葛倫志吸收資金 給付高額利息且保證還本以投資期貨之內容均知之甚詳。再 依葛倫志製作之總結餘表,被告Luis與斯特耐德公司乃均分 給予投資人之利息支出,雖然最後係由被告Luis支出全部, 但可知被告Luis與葛倫志乃成本平均分擔,利潤對半共享。 另被告Luis要求葛倫志簽立之本票面額達545 萬9107.74 元 ,此據葛倫志所證為被告Luis所墊支之金額及葛倫志願意支 付之利息,與總結餘表上之數字相符,益證被告Luis對總結 餘表之內容非常清楚等為據。
四、訊據被告Luis及其辯護人為其辯稱:
(一)被告Luis並沒有與葛倫志共同招攬其他投資人,其認識之 投資人僅為其母、哥哥及一位朋友,3 人均係被告Luis親 戚或生活圈內所認識之人,非銀行法第29條之1 所稱之「 多數人或不特定人」,且被告Luis僅係轉介紹葛倫志與該 等認識,並非為和投資人約定給予高額利息之行為人,葛 倫志亦未因附表投資人之投資給予被告Luis佣金,所約定 給予者,乃被告Luis投資金額之10% 利息,加上葛倫志使 用被告Luis本金之投資報酬扣除10% 利息後由兩人平分之 部分。被告Luis在本案前,並未看過由葛倫志製作之總結
餘表,不知為何葛倫志會將其他投資人之利潤分配給伊。(二)被告Luis不知葛倫志操作期貨之實際盈虧狀況才會代墊利 息,亦未親自參予葛倫志期貨交易操作或期貨事業之經營 ,自不該當違反期貨交易法第82條第1 項及期貨交易法第 112 條第5 項第5 款之構成要件等語。
五、本院認定之事實與理由
(一)葛倫志確實有收受包括被告Luis在內,如附表所示投資人 之投資款項一節,業據證人即共同被告葛倫志於本院以證 人身分具結證稱:「(問)你有無收受本案起訴書附表所 載的33個人以及LUIS,總共34人的錢?(答)他(按,此 部分係依通譯翻譯內容轉譯,『他』即指葛倫志,下同) 說他在他先前的公司名下,他收受了這些錢。(問)是哪 一間公司?(答)他是說是在斯特捺德國際有限公司。( 問)名字是不是Steinadler?(答)是的,正確。」(甲 1 卷第372 頁)等語可佐。惟本案起訴書附表記載之合約 日期分別為104 年7 月、10月不等,然除檢察官於附表後 記載之「同一投資人或有數份合約,係因其將本金或本金 加計保證獲利後之款項於到其後繼續投資」等文字外,葛 倫志於本院以證人身分亦具結證稱:「(問)(提示A2卷 第1 頁勘驗筆錄、第2 至97頁附件四資料夾內的契約資料 並告以要旨)你方才證述你是在收受這些投資人款項之後 ,才補簽這些合約的,請你確認你究竟是在何時收受該份 勘驗筆錄2015年7 月份欄位內各客戶的款項,這份勘驗筆 錄上的Contract,上面是西班牙文,Contract July 2015 這個欄位所示有19筆款項,這19筆的相關契約,就是附在 方才提示給你看的第2 至97頁,你確切收受該幾筆款項真 實的時間點是在何時?(答)他說這些金額是在2014到20 16年之間收到的,然後他剛說在這些合約簽上去的金額 ,他一直在重複說明的是收到的這些簽約下的金額是屬於 包含利息的,他簽約的金額跟他實際上收到的金額是不一 樣的。」、「......他說這些合約都是後來補簽的。」( 甲1 卷第376 頁)、「(問)(提示A2卷第1 頁勘驗筆錄 、第130 至200 頁並告以要旨)第1 頁勘驗筆錄,現在進 入到第3 個欄位『Octubre 2015 Renovaciones 』這個欄 位,後面所示的附件六的契約資料是從第130 至200 頁, 你是否有另外收受如勘驗筆錄2015年10月更新欄位所示共 14份客戶的投資款項?(答)他說這是因為合約到期,所 以做了延長合約的一個狀況。(問)所以你有再另外收受 這些契約上面所示的款項嗎?(答)這只是帳面款而已, 他並沒有收受金額,錢沒有進他的帳戶,這些金額都是帳
面寫出來的而已。他說這個部分只是作延長契約使用,就 是到那個時間點的時候,這些金額還沒有進這些投資人的 帳戶,所以等於說他為了誠信起見,他就把他欠這些投資 人的錢寫進合約裡面。」(甲1 卷第381 至382 頁)、「 (問)為何會隔一年多才簽這個約?(答)他說也是基於 前述理由,就是在沒有辦法繼續支付利息的時候,他才去 補簽這個合約。基於那個理由,他去簽這個約給這些人。 」(甲1 卷第377 頁)是如附表所示合約日期並無法確實 反映本案附表投資人之匯款日期與金額。本院雖試圖將扣 案帳戶明細(即起訴書證據清單編號5 )與投資人所匯款 項加以互相勾稽,然均無法得出各投資人確切之匯款時間 及金額。
(二)被告Luis原為投資人,葛倫志係先向被告Luis收受款項, 於無法按時支付利息後方補簽合約,並承諾給被告Luis每 個月本金10% 之利息,於收受款項後方以被告Luis之資金 投資期貨,如投資獲利超過10% ,再與被告Luis對分等情 ,據葛倫志於本院證稱:「(問)你當時為何收受LUIS 給你的錢?(答)他說是他們中間有一個協議,就是LUIS 給GALVEZ這邊錢,GALVEZ再支付他利息。他的原因是這個 ,GALVEZ需要資金,然後他跟LUIS之間有個協議,就是 GALVEZ從LUIS那裡得到資金,然後GALVEZ支付利息給LUIS 。(問)(提示A2卷第287 至291 頁反面客戶為LUIS 的 財富管理合約並告以要旨)你方才所稱的你收受LUIS 款 項的原因是否是這份合約?(答)他講說在簽約之前就已 經跟LUIS拿了錢,為了讓整個事情看起來比較正式,證實 說他以後真的會還錢給LUIS,所以他們補簽這個約。(問 )你拿LUIS的這筆錢的原因,還有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為 是否就如同這份後來補簽的合約書上面所記載?(答)他 說是。」(甲1 卷第373 頁)、「(問)到底證人GALVEZ 是從何時開始為LUIS投資期貨,能否明確說出來,到底是 否從2012年10月後才開始,還是在此匯款前就已經有開始 了?(答)證人GALVEZ說在LUIS匯款前,都沒有用LUIS的 錢去投資過期貨。(問)所以確實是在2012年10 月 後才 開始用LUIS的錢去投資期貨?(答)證人GALVEZ說是的, 正確。」(甲1 卷第409 頁)、「(問)你一開始承諾LU IS投資你的期貨買賣,你提供給LUIS的報酬為何?(答) 證人GALVEZ說一開始承諾LUIS,會給LUIS每個月10% 的利 息,若有賺得更多的話,會再與LUIS對分利潤、利息。( 問)所以是利潤還是利息?(答)證人GALVEZ說在合約上 寫起來是一個契約,這部分是指投資的合約,但實際上實
質上的意義是在於一個借貸的關係。(問)所以他們的約 定是,不論如何至少每個月都會有付LUIS10% ,若GALVEZ 去投資期貨賺的錢超過10% 的話,那部分還會再去與LUIS 對分是嗎?(答)對。」(甲1 卷第410 頁)等語。核與 前揭財富管理合約之簽約日期(A2卷第289 頁反面),記 載為105 年1 月1 日,但實際收款時間為上述之101 年10 月相符,益徵合約為葛倫志無法按時給付利息後方簽訂之 情。
(三)至葛倫志向如附表33位投資人吸收資金之過程,被告Luis 僅提供葛倫志之聯絡資訊給其中3 位親友,並未經手資金 ,亦未因投資人之投資收取佣金一情:
1、亦據葛倫志於本院具結證以:「(問)你收受向本案起訴 書附表33個人的錢之前,你認識這33個人嗎?(答)他說 他本人沒有見過這33個人,都是以書面的方式,譬如說Em ail 的方式去交代這些事情。這些人是用書面的方式聯絡 GALVEZ這裡,看是不是有商業的機會,就是可不可以做一 些投資。(問)這33個人是你自己去找到,還是有任何人 介紹給你的?(答)他說收受這33個人是一個介紹一個, 這些人也都是沒有自身見面過,就是這些人都是經由書面 的方式去認識的,就是一個介紹一個跟他投資。」(甲1 卷第373 至374 頁)、「(問)這33人從誰先介紹誰,如 何介紹的經過,請仔細說明?審判長諭知一併提示甲1 卷 第18至19頁供證人閱覽。(答)他先認識LUIS PRATO,LU IS並不在這個表單上。之後認識編號27,27號自己跟GALV EZ聯絡,因為是LUIS的兄弟,應該講說LUIS的兄弟因為LU IS告訴他自己的兄弟LUIS在GALVEZ這邊有投資,然後有獲 得一些利息,所以LUIS的兄弟就自己跟GALVEZ聯絡,希望 也有這樣子的投資的機會。(問)LUIS的兄弟,即編號27 這位投資人是如何跟GALVEZ聯絡?(答)他是用Emai l的 方式跟GALVEZ聯絡。」(甲1 卷第374 頁)、「第二位是 5 號,編號5 號的這位是LUIS PRATO的媽媽,她也是用同 樣的方式,也是因為LUIS告訴LUIS的媽媽說他這邊有投資 ,然後有利息收入,所以媽媽也想要投資,所以媽媽就自 己去跟GALVEZ這邊聯絡。他說之後的這些順序他不記得, 可是都是以同樣的方式,以口耳相傳的方式,自己去寫信 跟GALVEZ這邊聯絡,然後GALVEZ之後就告訴他們說『這個 部分的話,我可以提供你利息』。」(甲1 卷第374 至37 5 頁)、「(問)(提示A2卷第5 頁至第6 頁反面並告以 要旨)第5 頁是這樣,第6 頁是Customer,其上客戶資料 欄裡面的客戶姓名、電子郵件、連絡電話及身分護照證件
號碼等資料是如何取得?(答)GALVEZ說這些人跟他聯絡 時,就已經提供這些資料給GALVEZ,因為他們期待跟GALV EZ做簽約的動作,所以提供這些資料給GALVEZ這邊。」( 甲1 卷第375 頁)、「(問)其上有無任何客戶的個人資 料是由LUIS轉寄給你的?(答)他說他不記得這部分,他 說他不記得有沒有跟LUIS這邊去取得這些資訊,不過他可 以確認的是他在簽寫這些合約時,他都有一個、一個去跟 這些簽約人確認說他們自己的個人資料。」(甲1 卷第37 5 至376 頁)等語。核與被告Luis於本院審理時陳稱(係 以證人身分具結證述):「(問)既然Ricardo Maximo Prato Cerpa 不認識GALVEZ,為何他知道可以匯款給GALV EZ做投資?(答)(按,此部分亦係依通譯翻譯內容轉譯 )證人LUIS與GALVEZ從2007年認識之後,他們中間一直有 一些合作的關係,他們一直都有在投資一些其他的東西, 譬如說咖啡的生意,證人LUIS自己本身是做皮革的生意, 他們一直都有嘗試做某些可以賺錢的生意。然後在2012年 GALVEZ就拿了Proposal出來給證人LUIS,並問證人LUIS說 要不要投資,頭幾個月是OK的。因為從2007年至2012年, 這中間已經有長期的合作關係,證人LUIS對GA LVEZ 已經 有信任。從2012年GALVEZ就邀請證人LUIS投資,之後因為 有賺錢,證人LUIS就回去跟他媽媽聊,證人LUIS的媽媽就 想說她也是退休人員,她的退休金是否也可以做一些利用 ,是否可以請證人LUIS介紹一下,媽媽也可做投資,所以 證人LUIS的媽媽才會進來開始投資。媽媽有賺錢,媽媽又 去告訴證人LUIS的兄弟,證人LUIS的兄弟就想說也想要投 資。」(甲1 卷第429 至430 頁)、「(問)你媽媽跟你 兄弟是如何知道GALVEZ的銀行帳號?(答)GALVEZ是用E- mail的方式跟證人LUIS的媽媽及兄弟要了他們的身分證一 切相關資料。就是方才給證人看的那一份美金4 萬元的合 約,要寫合約的話,GALVEZ就跟證人的媽媽及兄弟要了他 們的個人資料去填寫合約,然後藉由E-amil的方式請證人 LUIS說的媽媽及兄弟寫在合約裡。」(甲1 卷第430 頁) 、「(問)據你方才證述是GALVEZ自行寫E-ma il 跟你的 媽媽及兄弟聯繫,GALVEZ是如何取得你媽媽及兄弟的E-ma il聯繫方式?(答)資訊是由證人LUIS這邊提供給他的媽 媽及兄弟,請他們自行跟GALVEZ聯絡。」(甲1 卷第430 頁)、「(問)你有無提供Pablo Saavedra有關GALVEZ的 投資企劃?(答)證人LUIS在跟報關行閒聊的過程中,證 人LUIS告訴Pablo Saavedra說他有在投資一些生意,因為 證人LUIS知道Pablo Saavedra當時剛結婚、老婆懷孕,可
能需要多賺一點錢,證人LUIS想到我剛好在投資,是不是 這個東西我告訴你。在證人LUIS告訴Pablo Saavedra的那 個時間點,生意一切都很順,證人的投資也一切都很順利 ,沒有所謂延遲付款的問題,所以證人LUIS就告訴他的朋 友說他在投資這個,還不錯,你是不是也可以看一下。( 問)你是否有提供Pablo Saavedra有關GALVEZ的E-mail? (答)是。」(甲1 卷第431 頁)等語相符。 2、再證人即同案被告葛倫志復於本院具結證以:「(問)請 問你當時一開始有請LUIS去幫你找其他的投資人來投資, 且承諾要給他傭金?(答)證人GALVEZ說沒有。(問)你 方才有說要承諾LUIS,若投資賺超過10% 利息的話,你們 兩人再平分的這件事,與LUIS有無介紹投資人給你,有無 任何關聯性?(答)證人GALVEZ說沒有,這兩件事無關。 」(甲1 卷第411 至412 頁)等語。其於偵查中雖供稱: 「......附表上面的金額及利息百分比是正確的,但被害 人需要再確認是否正確,因為有的人是直接匯給我,有的 是經過告訴人(按,即被告Luis)轉。」(A1卷第8 頁) 等語,惟檢察官並未指出附表所示投資人中有何筆款項係 經由被告Luis代轉,自卷內葛倫志使用之國泰世華銀行上 開帳戶,亦無法比對出此一結果。再葛倫志與被告Luis於 偵查中均否認被告Luis有因介紹投資人取得佣金之情(A1 卷第256 頁),檢察官亦未舉證證明被告Luis確有因如附 表投資人之投資取得何佣金或利益之事實,自難為被告Lu is不利之認定。
(四)被告Luis為葛倫志支付如附表投資人利息,係葛倫志向被 告Luis借款,該借款金額經雙方同意轉入投資款後繼續計 算利息,葛倫志同意給被告Luis超過本金10% 以上利息部 分,係針對被告Luis投資部分,不及於其他投資人投資部 分,款項來源則預定為葛倫志經營期貨事業及其他事業之 綜合收益,並非限定本案附表投資之收益,被告Luis並未 參與葛倫志吸收資金、經營期貨經理事業之構成要件行為 ,亦難認與葛倫志有違反銀行法、期貨交易法之犯意聯絡 及行為分擔等事實,有下列事證:
1、證人葛倫志於本院具結證稱:「在2013年的時候,他(按 ,此部分係依通譯翻譯內容轉譯,『他』即指葛倫志,下 同)那時是因為他有點財務狀況,然後他請求LUIS先生幫 他的忙。所以GALVEZ就請求LUIS那邊就代墊一些款項,然 後LUIS也替他代墊款項,GALVEZ承諾說之後會支付利息給 LUIS,所以這是一個借貸的關係。所以在第358 頁上面的 都是他必須去支付給LUIS的利息,上面看到就是他因為這
個代墊款項,借款的部分他必須支付給LUIS的利息。」( 甲1 卷第392 頁)、「(問)你方才又證述,你事後補製 作2013年5 月至2014年2 月,你應該給付LUIS款項,來償 還LUIS先行墊付的利息,且上開表格『Pagos 』欄是LUIS 真正為你支付的利息,你能否確認LUIS就是在2013年5 月 開始為你墊付本案利息給烏拉圭投資人?(答)證人GALV EZ說從第133 頁至第142 頁『Pagos 』欄裡面的錢,的確 是LUIS替證人GALVEZ墊付的利息款。」(甲1 卷第423 頁 )、「得必須重申。證人GALVEZ說自己在製作此表單時, 證人GALVEZ其實拖欠這些烏拉圭的投資人已經非常久時間 沒有證人GALVEZ說不是從2013年5 月開始支付,證人GALV EZ覺去支付利息了,證人GALVEZ只是製作此表單來寫出, 應該支付給這些多少錢,這與實際上您說的那個時間點支 付是無關的。」(甲1 卷第423 頁)、「(問)(提示A2 卷第368 頁2014年12月31日結餘表並告以要旨)這是在你 筆電內檔案名稱為『LUIS PRATO』資料夾內,名為『Sald o general 00-00-0000.pdf』的資料,這份資料是誰製作 的?(答)他說他印象中是似乎是他自己寫的。……他說 根據他自己的所記憶,印象中關於這份文件的記憶,他是 跟LUIS去討論說他必須做一個時間點的截止,所以他們去 討論出這個金額,一起寫出這份文件。」(甲1 卷第385 至386 頁)、「『34048 』的就是PRATO 先生幫他支付給 烏拉圭那邊的投資人的金額,他是2014年6 月支付了款項 『34048 』。」(甲1 卷第389 頁)、「他說『106368』 是PRATO 幫他支付給在2014年7 月投資人的款項。」(甲 1 卷第389 頁)、「(問)『92586 』的部分從何而來? (答)它是2014年8 月份LUIS替他代墊給客戶的款項。( 問)『180000』的部分從何而來?(答)這180000美金的 部分也是LUIS PRATO替他代墊給已經在發怒的投資人的金 額,就是先替他償還那些款項。(問)『10000 』的部分 從何而來?(答)2015年3 月31日的『10000 』是指一個 周轉金,是LUIS PRATO提供給GALVEZ的周轉金。」(甲1 卷第390 頁)等語。是被告Luis係借款給葛倫志用以支付 如附表投資人之利息。
2、再葛倫志又證稱:「(問)LUIS如何得知你的投資方案, 他要支付哪位投資人多少利息?(答)證人GALVEZ說有給 LUIS一個應該支付的表格,上面有應支付人的姓名及他們 的帳號,然後LUIS去支付。」(甲1 卷第424 頁)「(問 )你一開始答應、承諾LUIS說,超過10% 的利潤部分兩人 平分,指的是LUIS他自己的本金,還是有含其他投資人的
本金?(答)證人GALVEZ說只有LUIS錢的部分,才有超出 與他對分的狀況。」(甲1 卷第411 頁)、「(問)你方 稱一開始你提供給LUIS的報酬是說,超過10% 的部分,就 只有LUIS的本金一人一半,但根據此表,你是用全部人的 投資金額超過10% 的部分,你也分給LUIS一半,請問這兩 件事是有此差異性?(答)證人GALVEZ說這金額會有差異 是因為證人GALVEZ一開始是承諾LUIS說會給LUIS10% 的部 分,LUI S 提供了本金是10% ,完了之後,因為LUIS又幫 證人GALVEZ墊了這些金額給那些投資人,在這狀況下,證 人覺得說,因為LUIS是幫證人GALVEZ墊錢的,所以證人GA LVEZ就自己做了此表格,把之前LUIS墊付的錢視為是LUIS 支付了本金,就這樣去計算利息。」(甲1 卷第417 頁) 、「(問)所以證人GALVEZ的意思是說,這些表是在LUIS 幫證人GALVEZ付完利息後製作的?(答)證人GALVEZ說是 的,沒錯,這表格應該是在,證人GALVEZ方才自己想了一 下、確認後,證人GALVEZ說這金額應該是LUIS幫證人GALV EZ墊付該給投資人的利息後製作的表格,因為LUIS幫證人 GALVEZ墊付了這些金額後,證人GALVEZ去把那些應該要支 付的錢寫出來,用A1卷第133 頁表格上的金額寫說,證人 GALVEZ欠LUIS的錢。證人GALVEZ說這只是一個對LUIS的承 諾、預估表,最後這金額還是沒有支付給LUIS。它只是一 個,證人GALVEZ自己的預估表,就是證人GALVEZ預估自己 能支付這些金額給LUIS,所以證人GALVEZ做這個表單出來 。」(甲1 卷第417 頁)、「證人GALVEZ說無論這張表單 是在2013年或2014年去做紀錄的,證人GALVEZ自己承諾LU IS說,證人GALVEZ就是會支付LUIS最右下角的45025.01元 這個金額,這是證人GALVEZ預估說,證人GALVEZ應該會賺 ,但實際上並沒有賺這麼多,但證人GALVEZ依然會支付給 LUIS 45025.01 元的利息或利潤的部分,就是證人GALVEZ 當初預估會給LUIS的錢,所以證人GALVEZ做了這些表單紀 錄下說,證人GALVEZ的確會付給LUIS這些金額。」(甲1 卷第418 頁)、「(問)證人GALVEZ現在到底能否確定A1 卷第133 頁底下的那幾個,到底是2013年做的表單,還是 2014年做的,證人GALVEZ現在能否確定?(答)證人GALV EZ說從第133 頁、第134 頁、第135 頁下面有一個『Tota l 』的部分,這金額是當初他的預估,從5 月、6 月、7 月,證人稱說當初檢察官問他說『上面寫的是否為2013年 5 月』;證人GALVEZ當然會回答『是2013年5 月』,因為 上面寫的就是2013年5 月,實際上這些金額,及他所有的 這些預估、承諾要給LUIS的錢,而與他所有這邊預估的日
期,及實際上賺到的錢,都是不一定是正確的。」(甲1 卷第418 至419 頁)、「(問)2013年5 月至2014年2 月 中間到底是賺錢還是虧錢?(答)證人GALVEZ說有時賺錢 ,有時虧錢。但第133 頁至第142 頁上面的金額是證人GA LVEZ承諾要給LUIS的錢。」(甲1 卷第419 至420 頁)等 語。核與被告Luis於偵查中以告訴人身分供後具結所陳: 「2012年開始投資,但只有拿過兩次利息,後來就沒有拿 到利息,其他就是把應該拿到的利息繼續投資進去,沒有 拿回,剛才說的540 幾萬除了投資之外,還有一部分是借 款的錢,. . . . . . 」(A1卷第7 頁)等語,亦屬相符 。
3、葛倫志另證以:「(問)(提示A1卷第133 至142 頁Prof its表並告以要旨)這是何人製作的表格?(答)他說這 是我作的。(問)表格內容是要記載什麼意思?(答)他 是為了要安撫LUIS PRATO先生,然後盡量去承諾。他說因 為LUIS PRATO先生之前幫他非常多的忙,所以等於他製作 這個表單去保證說他會支付這些款項去給LUIS先生。(問 )其中2013年5 月份『Profits 』欄位所記載的各筆金額 是什麼意思?(答)就是他支付給LUIS的利息,LUIS替他 代墊的款項,然後這部分給LUIS利息。」(甲1 卷第390 至391 頁)「證人GALVEZ說自己從2014年時開始有財務問 題時,證人GALVEZ為了要安撫LUIS,所以做了此表格。在 2014年發現自己有財務問題時,證人GALVEZ就做了此表格 要去安撫LUIS,此表格左上角『Mayo 2013 』是2013年5 月的意思,此日期證人GALVEZ說是證人GALVEZ在2014年時 去做此表格,回溯證人GALVEZ之前賺得的利息,這是一個 回溯表,證人GALVEZ做了此回溯表,將證人GALVEZ之前賺 的利潤及證人GALVEZ預計要付款給烏拉圭那邊的人的金額 都做了一個明細表出來,利潤部分與證人GALVEZ付款部分 是兩個完全不相關的東西,證人GALVEZ只是單純做個紀錄 。證人GALVEZ說這只是做一個清單去給LUIS,讓LUIS能看 到證人GALVEZ其實是有在作帳的。」(甲1 卷第412至413 頁)、「(問)證人GALVEZ方稱『是為了安撫LUIS才做 了這個表格出來』,證人GALVEZ所謂的安撫LUIS,是指安 撫自己拿不到錢的意思,還是包括說還要去安撫到這些其 他的投資人?(答)證人GALVEZ說這只是為了要安撫LUIS ,因為此部分,證人GALVEZ已經知道自己無法去支付原先 承諾的利息部分,所以證人GALVEZ做了這個表格告訴LUIS 說『你幫我付了這些錢,我把它做一下紀錄這樣』」。( 甲1 卷第416 頁)等語。依上所述,葛倫志原承諾就被告
Luis投資部分,若收益超過10% ,則再與被告Luis對分; 而葛倫志向被告Luis借款墊付如附表投資人利息部分,係 由葛倫志將被告Luis之墊款轉成投資款本金加以計算利息 ,並非被告Luis得共享如附表投資人投資金額之利息。 4、再葛倫志於本院證以:「(問)回到A1卷的第133 頁,這 份2013年5 月記載『Profits 』由LUIS PRATO與Steinadl er公司均分50% ,這內容記載是何意思?(答)他說這個 利潤的計算,還有第133 頁上面的金額從來都沒有進出過 帳戶,它只是一個紙上作業。這是GALVE 自己做的,他在 2013年5 月時做了一份第133 頁上面所列的表格跟上面的 金額給LUIS PRATO,企圖跟LUIS PRATO做一個承諾,就是 你幫我忙,之後我就會支付這些金額給你。」(甲1 卷第 392 至393 頁)、「(問)你在第133 頁這個答應或提議 要跟LUIS PRATO均分的款項的來源為何?(答)他是根據 他對於投資的期望值去做的表單。(問)投資什麼的期望 值?(答)他說就是他公司所有營業的項目,還有包含說 他的投資款項在內。然後根據LUIS PRATO之前幫助他的部 分,他期待說他可以補償LUIS PRATO這些金額,所以他做 了這些表單出來,裡面的金額當然也包含說他自己希望可 以補償LUIS PRATO的一些補償金。(問)據你所述,這個 『Profits 』產生的來源是否就包含了本案33名烏拉圭投 資人投資款項交由你運用的盈餘?(答)這是2013年5 月 第133 頁的文件,這裡面所記載的金額當然是包含在這個 日期之前,他所有的生意,包含人家陸續給他的款項的金 額下去做計算。是有包含本案烏拉圭投資人的投資款項。 」(甲1 卷第393 至394 頁)、「(問)你再看一下A1卷 第133 至142 頁這些表,為何你的筆電內,類似表格,即 利潤分配表的製作只到2014年2 月間為止?(答)他說之 後沒有繼續製作的原因是因為款項從來就沒有發生,他也 沒有辦法如他原先所預期地去支付款項,所以他們後來就 想說是不是有其他方式去支付這個借款的部分,即LUIS PRATO 借給GALVEZ金額的部分,所以就沒有再繼續製作這 個表單。」(甲1 卷第394 頁)、「(問)你方才證述要 跟LUIS PRATO 50%、50% 均分盈餘的款項,有無包含你經 105 年偵緝1754號起訴書所起訴的相關咖啡買賣,以及為 台灣28名投資人投資期貨的事業利潤?(答)他說他自己 本身沒有告訴LUIS PRATO他的款項來源會是從咖啡或是從 投資人身上這些款項,之後會從那邊去挪用,還是去怎麼 製作。而是等於說他自己本身根據他所有經營的項目跟範 圍去承諾給LUIS PRATO說反正他就是會支付給LUIS PRATO
這些金額,然後雙方一起去支付這個金額,應該是說GALV EZ會去支付給LUIS在第133 頁上面所寫的金額『90000 』 的一半,作為這段日子協助他的一些,包含LUIS PRATO 給他的本金,還有他代墊的款項,還有利息的部分,還有 給LUIS PRATO的補償金的部分,他總計算出來是90000 美 元,然後公司跟他就是各分一半的利潤,就是只要他的公 司有賺錢的話,就是跟LUIS分一半。」(甲1 卷第394 頁 )等語。故葛倫志預定清償被告Luis之款項來源,包括如 附表投資人、另案臺灣投資人、葛倫志自己經營之其他事 業收益,乃就葛倫志所有之財產綜合管理之結果,並不能 認定被告Luis就附表投資人所匯入款項有共同進行期貨投 資之合意。
5、末證人葛倫志於本院具結證稱:「(問)在證人GALVEZ向 台灣的投資人、烏拉圭的投資人借款來投資期貨買賣的這 件事上,LUIS除了借錢給證人GALVEZ以外,還幫助證人 GALVEZ清償、幫證人GALVEZ代墊給烏拉圭投資人的利息, 除了這兩件事以外,LUIS還幫證人GALVEZ做過什麼事情? (答)證人GALVEZ說基本上證人GALVEZ只有請LUIS幫忙代 墊烏拉圭投資人的利息,台灣人的利息,證人GALVEZ並沒 有請LUIS幫忙代墊。」、「證人GALVEZ說就只有在那個時 間點就是做等待的動作,就是LUIS等著GALVEZ付LUIS利息 。」(甲1 卷第425 頁)等語。亦即被告Luis並未參與葛 倫志對外募集資金、投資期貨事業之管理等足以認為與葛 倫志具有行為分擔之行為,遍觀全卷,亦無被告Luis因此 而有所獲利之證明。
6、葛倫志於偵查中接受檢查事務官詢問上開利益分配表之解 讀時雖供稱:「......獲利若高於10% ,我跟Luis就會對 半分其他利潤,但從未發生。但後來因為沒有賺錢,所以 虧損就加在Luis的500 多萬內。」被告Luis則供稱:「超 過10% 利潤部分,我們對半分。」等語(A1卷第256 頁) 惟經被告Luis及其辯護人聲請勘驗該段詢問筆錄結果,葛 倫志係回答:「必須先支付烏拉圭客戶那邊的錢,GALVEZ 請LUIS先幫忙匯款,這個是積欠LUIS的錢。匯款的部分是 屬於技術上的操作。」、「這只是一個表格,是我存在電 腦中的表格,上面記載例如我客戶的名稱,因為我需要有 這個表格,才知道我必須要支付給客戶的金額、利息是多 少。我需要有這個才可以記得每個客戶的利息。」、「我 同意給付LUIS利息,但是我們雙方也同意如果某個月投資 報酬不好的話......,如果獲利超過他的利息百分之十, 那我們就分享。」(甲1 卷第209 頁)、「因為投資開始
虧損,所以金額就一直加上去。」等語,被告Luis則回答 :「超過百分之十的話,會分利潤。」(甲1 卷第210 頁 )等語。葛倫志明白供稱係向被告Luis借款,用以清償烏 拉圭客戶之利息,該借款與被告Luis之投資併計,獲利超 過10% 部分再均分,此乃葛倫志驅使被告Luis持續借款之 誘因,並非被告Luis因其他投資人之投資金額即能取得獲 利超過10% 部分之半數利潤之意,檢察官以此認被告Luis 與葛倫志有所犯意聯絡,尚屬無憑。
六、綜上,本案被告Luis雖曾介紹其親友參與葛倫志之投資方案 ,然並未因此獲取佣金或其他利益,對於葛倫志將所募集資 金用以投資期貨一事亦未參與。雖有代墊款項予葛倫志以給 付葛倫志向如附表投資人所應允之利息,但上開款項依葛倫 志所證僅係借款。本案相關利益分配表(A1卷第133 頁)為 葛倫志所製作,因實際上並無如同該表之金流流入被告Luis 之帳戶,故葛倫志應允給付被告Luis之金額,至多僅是安撫 作用,難以證明被告Luis因此即與葛倫志有何犯意聯絡。是 檢察官所舉證據,客觀上尚不能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 懷疑,而得確信被告涉有違反銀行法法等犯行之程度,辯護 意旨稱檢察官所舉證據不足證明被告犯行等語,核屬有據。 揆諸上開法律規定以及判例見解,即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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