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8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鄭宇皓選任辯護人 吳意淳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張詠雯選任辯護人 楊偉毓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調偵字第919號、107年度調偵字第953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章曉文 法 官 王筑萱 法 官 歐陽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紹甄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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