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易字第86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儷瑛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續一
字第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如附表編號1至4、6至8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4、6至8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被訴如附表編號5所示部分公訴不受理。
事 實
一、乙○○係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微風麗弗大廈之住戶 ,甲○○則為該大廈保全人員,乙○○多次因上開大廈管理 問題,與甲○○間發生訟爭,因而產生嫌隙。乙○○竟意圖 散布於眾,基於誹謗及公然侮辱之犯意,分別於如附表編號 1至4、6至8所示之時間,在公眾得出入之該大廈1樓大廳, 指摘、辱稱甲○○如附表編號1至4、6至8所示之言語,使不 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足以貶抑甲○○之人格尊嚴及社會評 價。
二、案經甲○○訴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 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 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 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 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 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本案當事人就下述本院援引之審判外 供述證據,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異議,而經本院審酌各該 證據方法作成時,並無不法取供之情狀,均適宜為本案之證 據,而有證據能力。
二、本案所引非供述證據部分,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 程序所取得,且與本件待證事實具有自然之關聯性,依刑事 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亦具證據能力。貳、事實認定
一、訊據被告乙○○固不否認其係微風麗弗大廈之住戶,告訴人
甲○○則為該大廈保全人員,錄音內容係伊與告訴人間對話 ,惟矢口否認有何妨害名譽犯行,辯稱:本案錄音係告訴人 以先前提告之錄音錄回的,且已超過告訴期限。本案係冤案 ,先前均已不起訴處分,而本次檢察官未經訊問即提起公訴 。本案有關帶一隻狗、帶一隻豬的事情,係於民國102年11 月20日伊從電梯內出來,告訴人就說帶一隻狗來當主委,過 兩天伊覺得好笑,就問告訴人說你說帶一隻狗來當主委,告 訴人回應伊是帶一隻豬啦,告訴人後來怕得罪主委吳鈺潔, 才說是伊說的,沒來由的要求伊更正道歉,伊當然要與告訴 人爭論,前案均係冤判,伊不服自然要理論,伊必須於住戶 前澄清事實,且本案伊並沒有說出吳鈺潔之名字,如果伊指 責的是主委,應該由主委來告,為何主委不告伊。而指摘告 訴人偷竊,係因有住戶在健身房丟了新臺幣(下同)2萬元 和充電器,監視器畫面是告訴人跟在後面,結果警察來告訴 人迴避,伊都是講事實,後來105年6月3日時,伊與告訴人 澄清本院104年度易字第933號判決書內譯文,告訴人跟伊說 如果該判決的譯文裡面有講到自己把2萬元還了,告訴人就 有罪,沒有的話伊就有罪,結果譯文裡面真的說了那2萬元 早就還了,所以告訴人自己承認有罪,伊才於本案說告訴人 偷竊,至106年4月11日告訴人才澄清說譯文與真實錄音有出 入並拿本案告伊,告訴人係誣告云云。
二、如附表編號1至4、6至8所示事實並無告訴逾期或重複告訴情 形:
經查,被告係前揭大廈之住戶,告訴人則為該大廈保全人員 ,被告確有分別於附表編號1至4、6至8所示之時間,在前揭 大廈1樓大廳,以附表編號1至4、6至8所示之言詞辱罵或指 摘告訴人,由告訴人錄音等情,已據證人即告訴人甲○○審 理時陳述明確(見本院卷第117至139頁),復經本院勘驗前 開錄音如附表編號1至4、6至8勘驗譯文內容欄所示,有勘驗 筆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9至104頁)。被告固辯稱附表 所示錄音前已經告訴人提告,且已超過告訴期限云云。惟查 ,經本院勘驗如附表編號1至4、6至8所示錄音,告訴人均已 於錄音期間陳述錄音當時日期及時間,亦核與證人即告訴人 於本院中證述:每次錄音都會講是哪天幾點幾分,均為正確 時間,講時間時被告都在旁,音量被告可以聽到,被告也沒 有反駁等語相合(見本院卷第122頁、第136至137頁),可 認附表編號1至4、6至8所示錄音,均係於附表編號1至4、6 至8所示時間內錄得,而核無以前案已經告訴之錄音重複提 告情形,而告訴人於106年1月4日以告訴人身分至臺北市政 府松山分局偵查隊製作調查筆錄,並表明欲對被告提出告訴
(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發查字第91號卷第6至7頁 ),顯已在於6個月內為之,而無告訴逾期之情形,被告前 開所辯並無足採。
三、如附表編號4公然侮辱部分:
被告確於如附表編號4所示時間,在前揭大廈1樓大廳對告訴 人稱「惡霸」、「囂張」、「跋扈」、「為非作歹」等詞, 已據本院勘驗如附表編號4譯文內容欄所示,而依一般社會 通念,此等言詞均屬侮辱汙衊性之言語,顯足以貶損告訴人 之社會評價,另觀之被告前開言語之前後文,係與告訴人爭 辯有關告訴人說帶一隻豬狗當主委之事,經告訴人以事涉誹 謗阻止後,仍出言「跟惡霸一樣」、「惡霸、囂張、跋扈、 為非作歹」等語,並稱「大廳怎樣?大廳又怎麼樣」、「旁 邊什麼住戶?就是一堆住戶都來都一樣」、「就是要讓大家 知道...」,是足認被告於與告訴人發生爭執,對告訴人稱 上開等語時,均在大廈大廳之公共區域,乃多數不特定人得 以共見共聞之場所,且處於不特定人得以共聞共見之狀態, 以足使在場之人聽聞,並欲以前開言詞指稱告訴人讓在場住 戶知悉,自足認被告主觀上有侮辱、貶損告訴人人格及社會 評價之意甚明。
四、如附表編號2、4、7至8誹謗告訴人部分:(一)被告固稱本案均係告訴人先陳述帶一隻狗、帶一隻豬來當 主委,伊所陳均為真實云云,惟按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 :「就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 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而依司法院釋 字第509號解釋之意旨,若證據資料能夠證明行為人有相 當理由確信其發表之言論內容應屬真實,即不應令其擔負 誹謗刑責。是被告發表言論,須非僅針對「涉於私德而與 公共利益無關」之事,且有相當理由確信言論內容為真實 ,始可依上開規定阻卻違法。經查,告訴人已於本院證述 :於102年11月多時,被告忽然到櫃檯說主委是社區帶一 隻狗來當主委,隔幾天被告說伊說社區帶一隻狗來當主委 ,後來又變成一隻豬,伊有要求被告更正道歉,但被告沒 有,所以在103年初即對此事提告,後續幾次提告被告答 辯也都稱這句話是伊講的等語(見本院卷第121至122頁) 。並觀諸附表編號4、7至8所示譯文內容,被告亦屢稱: 「誰要更正誰要道歉,我在和你理論,那是你講的,竟然 每一條給我判」、「給我判刑我更要理論」,是以被告前 因發表相類言論,經告訴人數次提起告訴並經判決,而被 告於本案仍未曾提出證據,證明其所主張告訴人曾於102 年11月時對被告陳稱「帶一隻狗來當主委」、「帶一隻豬
啦」等情節屬實,且本案除被告前開辯稱外,查無事證足 認告訴人有出言侮辱管委會主委之行為,而被告前開指摘 ,亦難謂與社會大眾之公共利益有關,核無刑法第310條 第3項免責規定之適用,被告前開所辯難謂有據。(二)被告固另辯稱:本案所稱「帶一隻豬、帶一隻狗來當主委 」等語,並未指稱主委即為吳鈺潔,且應由吳鈺潔提告云 云,惟觀之被告如附表編號2、4、7至8所示內容及被告陳 述之地點與情境(如附表上開編號譯文內容欄所載),其 均在強調告訴人曾先後發表:「帶1隻狗來當主委」、「 帶1隻豬啦」等語,衡諸現行社會通常觀念,就豬、狗等 非人類動物之道德地位不如人類,是被告陳述上開言論, 係指摘告訴人曾以1隻豬、1隻狗批評管委會主委,將使人 認為擔任上址大廈保全人員之告訴人,曾以上開「豬」、 「狗」等貶抑性字眼恣意謾罵管委會主委,而對告訴人產 生妄加議論、道人是非之負面印象,進而影響告訴人之社 會評價,足以貶損告訴人之名譽甚明,此觀諸告訴人於本 院審理中證述:因為被告每次看到主委吳鈺潔都會故意在 他後面非常大聲的誹謗,什麼帶一隻狗帶一隻豬,後來主 委有多次詢問這件事情的原委,主委曾經沒有很相信伊, 因為豬跟狗是對人非常嚴重的羞辱,當時伊與主委相識大 約1年,對於伊的為人處世沒有非常充足的認識,後來因 為被告的所有行為跟伊的服務,主委才相信伊等語(見本 院卷第129至131頁),亦可知悉被告指摘告訴人有前開言 論,實亦貶損告訴人本人之人格及社會評價,告訴人自得 對此提起告訴。至被告指稱本案言論之「主委」並未指名 吳鈺潔,然被告言論足以貶損告訴人名譽,業如前述,尚 不因被告並未具體指名「吳鈺潔」而有不同,被告前開辯 稱,尚難憑採。
五、如附表編號1、3、6所示誹謗告訴人偷竊部分:(一)被告於附表編號1、3、6所示時間於前揭大廈1樓大廳稱: 「那是不是偷?那是不是偷?是不是竊盜?」、「你是保 全,偷社區的錢」、「對,你偷的,你偷的」等語,業據 本院勘驗無訛,業如前述。其前開言論公然以貶抑言詞散 布謠言、傳播虛構具體事實為不實陳述,而已達於誹謗他 人名譽之程度。被告固稱伊於105年6月3日伊有向告訴人 求證澄清104年度易字第933號判決譯文內容,當時告訴人 稱如譯文內容有講到「2萬元早就還了」,告訴人就有罪 ,如果沒有被告就有罪,並據被告提出105年6月3日被告 與告訴人間之對話光碟及譯文為證(見本院卷第217頁) 。是應審認者,即為被告可否憑上開過程為相當理由確信
其指摘告訴人偷竊等言論內容為真實?
(二)證人甲○○證稱:大概在103年年中時伊發現有住戶鄧文 蘭未經登記使用健身房,當天有另位住戶託伊代管小孩, 伊有跟小孩進入健身房,當時住戶已經離開,伊當場發現 插座有插著充電器,小孩本來好奇要動,伊叫小孩不要動 ,就走出健身房,過程大概10秒,後來住戶有來先對晚班 管理員說丟了充電器,隔天才對伊說丟錢要看監視器,伊 當場就要求要報警處理,警察也有到社區,因為警察要求 ,伊也有將監視器燒成光碟放在櫃檯,但住戶沒有來領取 ,過一段時間,伊看到住戶時才把光碟親手交給住戶。結 果被告就一直在社區說住戶丟了2萬元,是伊跟著進去錢 就不見了,警察來迴避等語,伊已向被告澄清,也要求住 戶向被告澄清,因為監視器可以證明伊清白,但被告仍持 續誹謗,直到今天只要碰到伊都會提起等語(見本院卷第 120至121頁)。可認被告於105年6月3日以前,即已長期 指摘或影射告訴人偷竊,尚與被告所稱105年6月3日澄清 查證過程無涉。
(三)而觀之105年6月3日錄音譯文前後文略為,告訴人:那個 判決書幸虧我都有留著,齁,我都有留著,她講的喔,她 講說如果判決書沒有,她就有罪喔,被告:對,啊如果有 勒?,告訴人:有,我有罪啊?這樣可以嗎?,被告:好 ,如果有,你有罪。齁,好。告訴人:是你講的喔,兩萬 塊你說我已經就還了。被告:你早就還了。告訴人:我早 就還了,好好好。被告:譯文裡頭就是這樣寫。告訴人: 好好好,阿如果沒有勒?被告:啊就是這樣,我剛剛講過 ,不用在這裡有還是沒有啦。告訴人:ㄟ,沒啦,我告你 時,你去法院你不要再哭喔,被告:你,判決書裡面你寫 兩萬塊早就還了啦,告訴人:好好好,我現在找,你別走 喔,被告:譯文裡面就是這樣。告訴人:你別走喔,我現 在馬上找出來喔,我現在馬上找出來喔。被告:好。你馬 上找出來。告訴人:高等的嗎?是高等的還是什麼?被告 :高等。....(見本院卷第217頁)。是以此段對話之意 ,係告訴人自信並未曾陳述已將錢返還給住戶等語,因此 與被告打賭自清,已難認告訴人係於此自承涉犯竊盜罪。 又證人甲○○亦於本院中證述:於105年6月3日下午確實 有提到前開對話,然而實際上104年度易字第933號的第19 頁的譯文(下稱判決譯文)是寫:「你不能影射,我跟你 說不能影射,你2萬元早就還了我跟你說」,只要有稍微 讀過書的人就知道「你2萬元早就還了」,並不是指伊還 了2萬元,而是指摘被告還了2萬元,況且判決譯文是錯誤
的,原本錄音內容係「你不能影射,我跟你講你不能影射 ,你說這2萬元會把鄧文蘭害死我跟你說」,被告於104年 度易字第933號案件勘驗影片時在場,仍故意扭曲錯誤的 判決譯文,即使判決譯文正確,被告仍故意扭曲判決譯文 之意等語(見本院卷第126頁)。是以被告所憑判決譯文 ,係載「你2萬元早就還了」等語,核與被告前開辯稱告 訴人於譯文承認返還2萬元等情有間。而被告已長期指摘 或影射告訴人偷竊,上情實屬被告就判決譯文「你那2萬 元早就還了」僅截取「那2萬元早就還了」,藉告訴人尚 未釐清被告譯文出處時,憑以設陷質問告訴人,而依據當 時之主、客觀環境,依一般人之知識、經驗與合理之判斷 能力,顯然均足以認識告訴人並未承認有竊盜行為,亦不 能認被告就此已盡合理查證而得推定告訴人承認竊盜,並 藉此指摘告訴人竊盜行為,被告上開所辯,均無足採。六、綜上所述,被告意圖散佈於眾,而基於誹謗及公然侮辱之犯 意,為附表編號1至4、6至8言論,所辯各節均非可採,從而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前揭犯行已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參、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如附表編號4所示侮辱告訴人「惡霸」、「囂張」、 「跋扈」、「為非作歹」等語,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 侮辱罪,附表編號1至4、6至8所為,均係犯第310條第1項之 誹謗罪。其就附表編號4,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誹謗罪及公 然侮辱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 之誹謗罪處斷。被告如附表編號1至4、6至8所示7次犯行, 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與告訴人迭有糾紛, 長期不睦,其再以本案言論誹謗告訴人,使其名譽遭受相當 程度之損害,對其人際關係亦造成諸多困擾,誠值非難,且 被告迄未向告訴人表達歉意或與其達成和解,彌補本案所生 損害,犯後態度不佳,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 行為時所受刺激、被告與告訴人之關係、被告之品行,自述 之智識程度家庭及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第 271頁),及考量告訴人當庭所陳意見(見本院卷第272頁) ,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本諸罪責相當原則之要求, 於法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範圍內,綜合斟酌被告所為犯行 之不法與責任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依刑法第51 條第5款之規定,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
乙、不受理部分:
壹、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意圖散布於眾,基於誹謗之犯意,分別
於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時間,在上開大廈1樓大廳,指摘告訴 人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言語,足以毀損告訴人之名譽。因認 被告此部分涉有刑法第310條第1項罪嫌等語。貳、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 起,於六個月內為之;又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或已逾告 訴期間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7 條第1 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刑法第310條誹謗罪, 依同法第314之規定需告訴乃論,核先敘明。經查,被告固 於附表編號5所示譯文內陳述「你就是偷的。對,你就是偷 的」,然亦辯稱行為已超過告訴期限等語。而觀之附表編號 5譯文全文,告訴人並未及表明本段錄音之日期、時間,有 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4至95頁),復核證人 甲○○證稱:錄音檔案是社區主委幫伊處理,所以伊不知道 時間,但只要伊講日期時間都一定正確等語(見本院卷第 137頁),是以前開譯文內文告訴人未提及日期、時間者, 亦無其他資料確認被告行為時間,而難憑此認定被告犯罪時 間及告訴人未逾期提出告訴,從而,依前揭規定,被告被訴 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誹謗犯行,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3條第3款,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310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文琪起訴,經檢察官黃兆揚、高怡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曾育祺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李璁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
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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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時間 │誹謗或公然侮辱 │譯文內容 │主文 │
│ │(民國)│之文字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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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5年7月│(告訴人:你剛才說錢│徐:沒沒沒,你剛剛說什麼? │乙○○犯誹謗罪,處拘役│
│ │13日13時│是我偷的?)對! │高:…對,說什麼? │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 │許 │. ..你說你已經還了,│徐:你說我,你說我偷拿錢。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那是不是偷?那是不│高:你有沒有說你已經還了?有沒有說? │ │
│ │ │ 是偷?是不是竊盜?│徐:我沒有,我沒有。 │ │
│ │ │ │高:有沒有說?你有沒有說你已經還了?對。 │ │
│ │ │ │徐:我沒有,你剛剛講的喔。 │ │
│ │ │ │高:對,你是不是說你已經還了。 │ │
│ │ │ │徐:你自己。 │ │
│ │ │ │高:對,你說你已經還了。 │ │
│ │ │ │徐:檢察官、檢察官,高小姐現在這他自己有錄影,他剛才有說│ │
│ │ │ │ 我偷錢喔。 │ │
│ │ │ │高:人家健身房丟了兩萬塊。 │ │
│ │ │ │徐:你剛才說錢我偷的? │ │
│ │ │ │高:對。 │ │
│ │ │ │徐:你還說對。 │ │
│ │ │ │高:對,健身房丟了,人家住戶丟了兩萬塊,警察來你迴避。 │ │
│ │ │ │徐:那你為什麼說錢我偷的? │ │
│ │ │ │高:事後你說你已經還了,事後你說你已經還了。 │ │
│ │ │ │徐:那你為什麼說錢我偷?你為什麼說?這是在微風麗弗社區的│ │
│ │ │ │ 大門口。 │ │
│ │ │ │高:對你說你已經還了,對你說你已經還了,你說你已經還了。│ │
│ │ │ │徐:你為什麼說我偷錢?你為什麼說我偷錢?你為什麼說我偷錢│ │
│ │ │ │? │ │
│ │ │ │高:你說已經還了是不是,那是不是偷?那是不是偷? │ │
│ │ │ │徐:好好好,你又說。 │ │
│ │ │ │高:那是不是侵占? │ │
│ │ │ │徐:好好。 │ │
│ │ │ │高:那是不是侵占?是竊盜?人家是忘了在健身房…(車輛經過│ │
│ │ │ │ 之聲音,聽不清楚)。 │ │
│ │ │ │徐:好,ok,檢察官,錄的很清楚了,現在時間105年7月13號,│ │
│ │ │ │ 時間中下午1點,高小姐又在我們微風利弗社區大門口犯法 │ │
│ │ │ │ ,這是以上的錄音。 │ │
│ │ │ │高:犯法,是竊盜…侵占(聽不清楚)。 │ │
│ │ │ │徐:如果要影像,高小姐的手機有錄影。 │ │
│ │ │ │高:人家丟了兩萬塊,警察來他迴避,之後說他已經還了。 │ │
│ │ │ │徐:高小姐現在對所有經過我們大門口的人又再重複剛才的話。│ │
│ │ │ │高:你跑出來騷擾我,你跑出來騷擾我。 │ │
│ │ │ │徐:沒有,檢察官,他先從裡面就開始罵,關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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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同年月16│帶一隻狗來當主委,帶│徐:正式開始,來,你剛才說什麼? │乙○○犯誹謗罪,處拘役│
│ │日14時40│一隻豬來當主委,是你│高:開始,開始,帶一隻狗來當主委,帶一隻豬來當主委,是你│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 │分許 │甲○○講的。 │ 甲○○講的。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徐:這是,這是什麼,這裡是哪裡? │ │
│ │ │ │高:蛤?這是什麼時候?你講的啦。 │ │
│ │ │ │徐:這裡是哪裡? │ │
│ │ │ │高:這裡是大廳啦,怎樣哪裡。 │ │
│ │ │ │徐:哪邊的大廳? │ │
│ │ │ │高:哪邊的大廳?社區的大廳啦。 │ │
│ │ │ │徐:好謝謝。 │ │
│ │ │ │高:謝謝?蛤? │ │
│ │ │ │徐:我,那你是誰?你是誰? │ │
│ │ │ │高:是你講的,我跟你講。 │ │
│ │ │ │徐:你是誰?你是誰啦?你是誰。 │ │
│ │ │ │高:我是誰?我是誰?你講嘛,我是誰。 │ │
│ │ │ │徐:你乙○○啊。 │ │
│ │ │ │高:對。 │ │
│ │ │ │徐:對喔? │ │
│ │ │ │高:怎樣?是你講的。 │ │
│ │ │ │徐:你是乙○○,對喔? │ │
│ │ │ │高:是你講的,對,黃秀敏,黃秀敏偽造公文書。 │ │
│ │ │ │徐:不要吐口水。 │ │
│ │ │ │高:黃秀敏偽造公文書,接著一關一關給我判,這樣給我判,這│ │
│ │ │ │ 些人我不會放過。 │ │
│ │ │ │徐:你要不要,你要不要為你剛才講的話。 │ │
│ │ │ │高:我不會放過,我不會放過。 │ │
│ │ │ │徐:不要碰我東西。 │ │
│ │ │ │高:帶一隻狗來當主委,接著說帶一隻豬,是你甲○○講的。 │ │
│ │ │ │徐:這是大廳你又說那麼大聲,旁邊住戶來來去去,你又在那邊│ │
│ │ │ │ 講。 │ │
│ │ │ │高:是你甲○○講的,是你甲○○講的。 │ │
│ │ │ │徐:這個已經判刑了。 │ │
│ │ │ │高:對…給我判(聽不清楚),對我不會放過,我不會放過。 │ │
│ │ │ │徐:日期你講,今天幾。 │ │
│ │ │ │高:我不會放過,…讓我講(聽不清楚)。 │ │
│ │ │ │徐:你不講我講喔。 │ │
│ │ │ │高:你講,我不會放過。 │ │
│ │ │ │徐:現在100,好我要講,你安靜,現在時間105年7月16號下午 │ │
│ │ │ │ 的2點40分,在微風利弗社區大廳,有我們住戶及施工人員 │ │
│ │ │ │ 經過,高,剛才那個女生的聲音,大聲咆哮那個是11樓之9 │ │
│ │ │ │ 的高小姐,他剛才說,我說主委。 │ │
│ │ │ │高:…民事要來談賠你錢…(聽不清楚)。 │ │
│ │ │ │徐:你不要妨礙我錄音,你不要妨礙我錄音。 │ │
│ │ │ │高:都是詐騙案件。 │ │
│ │ │ │徐:我講完你再講。 │ │
│ │ │ │高:都是詐騙案件,我幹嘛要賠你錢?我幹嘛要賠你? │ │
│ │ │ │不明女聲:你很無聊欸,一直下來吵。 │ │
│ │ │ │高:什麼叫吵? │ │
│ │ │ │不明女聲:…吵(聽不清楚)。 │ │
│ │ │ │高:你為非作歹啦,你為非作歹啦,包庇管理員。 │ │
│ │ │ │徐:好,關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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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同年月18│你叫保全,你是保全,│高:我要去跟法院、法院講。 │乙○○犯誹謗罪,處拘役│
│ │日18時20│偷社區的錢。 │徐:講什麼? │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 │分許 │ │高:有能力…沒能力…(聽不清楚)。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徐:我就強制執行,去你家搬東西。 │ │
│ │ │ │高:強制?不知羞恥(臺語)。 │ │
│ │ │ │徐:法院賜給我的權利啊。 │ │
│ │ │ │高:你叫保全,你是保全。 │ │
│ │ │ │徐:對啊。 │ │
│ │ │ │高:偷社區的錢。 │ │
│ │ │ │徐:喔。 │ │
│ │ │ │高:偷社區住戶的錢,對。 │ │
│ │ │ │徐:你又對。 │ │
│ │ │ │高:對。 │ │
│ │ │ │徐:你又對,你太侮辱人了喔。 │ │
│ │ │ │高:對,住戶的錢丟在健身房。 │ │
│ │ │ │徐:你太侮辱人了喔。 │ │
│ │ │ │高:為什麼會不見? │ │
│ │ │ │徐:好好好走走走。 │ │
│ │ │ │高:為什麼你拿走?為什麼你拿走?為什麼你拿走?你為什麼給│ │
│ │ │ │ 人家拿走?住戶在健身房。 │ │
│ │ │ │徐:我要關機了,現在時間105年7月18號,時間晚上6點半。 │ │
│ │ │ │高:為什麼你拿走?…(聽不清楚),結果你怎麼說已經還了?│ │
│ │ │ │徐:微風利弗社區大廳,有住戶經過很多人。 │ │
│ │ │ │高:很多人。 │ │
│ │ │ │徐:高小姐又犯罪,關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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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同年月21│1.你說帶一隻狗來當主│徐:蛤? │乙○○犯誹謗罪,處拘役│
│ │日17時30│ 委,事後過3、4天,│高:你說帶一隻狗來當主委,事後過3、4天,我問你說帶一隻狗│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 │分許 │ 我問你說帶一隻狗來│ 來當主委,你說帶一隻豬啦。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當主委,你說帶隻豬│徐:這已經。 │ │
│ │ │ 啦,是你這個管理員│高:是你這個管理員講的。 │ │
│ │ │ 講的。 │徐:這已經判刑了,我跟你講喔。 │ │
│ │ │2.惡霸、囂張、跋扈、│高:誰給你判刑?…(聽不清楚),黑白搞(臺語)。 │ │
│ │ │ 為非作歹。 │徐:那你還講,你是累犯喔你。 │ │
│ │ │ │高:我不可以讓他們黑白搞(臺語),你嘛…你給我差不多啦(│ │
│ │ │ │ 臺語意譯)。 │ │
│ │ │ │徐:這是大廳喔。 │ │
│ │ │ │高:大廳怎樣?大廳又怎麼樣?我進門你在給我騷擾什麼。 │ │
│ │ │ │徐:啊旁邊。 │ │
│ │ │ │高:你…(聽不清楚)是什麼意思? │ │
│ │ │ │徐:旁邊…旁邊又有住戶喔。 │ │
│ │ │ │高:對。 │ │
│ │ │ │徐:你又在誹謗。 │ │
│ │ │ │高:旁邊什麼住戶?就是一堆住戶都來都一樣。 │ │
│ │ │ │徐:檢察官。 │ │
│ │ │ │高:就是讓大家知道,你說帶一隻狗來當主委,過幾天說帶一隻│ │
│ │ │ │ 豬,是你甲○○講的,你竟然要叫我更正,竟然要叫我道歉│ │
│ │ │ │ ,蛤,誰要更正誰要道歉,我在和你理論,那是你講的,竟│ │
│ │ │ │ 然每一條給我判,蛤。 │ │
│ │ │ │徐:檢察官。 │ │
│ │ │ │高:跟惡霸一樣,甲咖賣勒(臺語音譯),蛤。 │ │
│ │ │ │徐:檢察官有錄到,錄的很清楚,他又侮,他又。 │ │
│ │ │ │高:惡霸、囂張、跋扈、為非作歹。 │ │
│ │ │ │徐:你又罵。 │ │
│ │ │ │高:往股已經判我無罪,判我無罪。 │ │
│ │ │ │徐:你罵誰。 │ │
│ │ │ │高:就你們那股黑白來(臺語),蛤,黑白來(臺語),我不是│ │
│ │ │ │ 隨便給他判的。 │ │
│ │ │ │徐:檢察,檢察官,現在時間105年。 │ │
│ │ │ │高:檢察官,那叫什麼,叫黃秀敏嗎? │ │
│ │ │ │徐:5點30分,下午5點30分。 │ │
│ │ │ │高:這不知道羞恥(臺語),這黃秀敏丟臉,蛤,黃秀敏丟臉,│ │
│ │ │ │ 偽造公文書、偽造公文書啦。 │ │
│ │ │ │徐:檢察,檢察官他剛剛罵的黃秀敏是慕股檢察官。 │ │
│ │ │ │高:檢察官黃秀敏啦,偽造公文書。 │ │
│ │ │ │徐:他剛才又罵。 │ │
│ │ │ │高:黃秀敏偽造公文書。 │ │
│ │ │ │徐:這是在大廳。 │ │
│ │ │ │高:對,在大廳。 │ │
│ │ │ │徐:檢、檢察官。 │ │
│ │ │ │高:檢察官黃秀敏偽造公文書,丟臉。 │ │
│ │ │ │徐:他剛剛從後門進來,就開始在罵。 │ │
│ │ │ │高:我剛剛從後門進來…(聽不清楚)。 │ │
│ │ │ │徐:現在有很多住戶在旁邊,還有人經過他就故意提高音量。 │ │
│ │ │ │高:這管理員在社區,人家健身房丟了錢,他跟在後面進去。 │ │
│ │ │ │徐:他現在又去找住戶講。 │ │
│ │ │ │高:人家丟了錢還有丟了充電器,他也有承認看到充電器,蛤,│ │
│ │ │ │ 他也承認他有看到充電器,結果那個錄影、監視錄影他就是│ │
│ │ │ │ 他跟在後面進去的,他也承認他有看到充電器,結果住戶來│ │
│ │ │ │ 和他理論,來跟他理論,他刺激住戶去報案,人家住戶去報│ │
│ │ │ │ 警了,住戶來健身房了解,竟然他迴避,他管理員迴避,事│ │
│ │ │ │ 後譯文裡面說兩萬塊早就已經還了,什麼時候還的,警察來│ │
│ │ │ │ 之後對不對,你逼到你不得不還,對不對。 │ │
│ │ │ │徐:檢察官,高。 │ │
│ │ │ │高:檢察官,你找,你在說哪個檢察官?臺北地檢署黃秀敏檢察│ │
│ │ │ │ 官偽造公文書,不知羞恥(臺語),偽造公文書。 │ │
│ │ │ │不明女聲:我不是這裡的住戶啦。 │ │
│ │ │ │高:我敢給他錄,我敢給他錄,我敢讓他錄,黃秀敏亂來,挺這│ │
│ │ │ │ 個管理員、不知道為什麼憑什麼挺這個管理員,憑什麼…(│ │
│ │ │ │ 聽不清楚),憑什麼?你這個管理員人家住戶在健身房丟了│ │
│ │ │ │ 兩萬塊,你監視器拍到你跟在後面進去,人家也丟了1個、1│ │
│ │ │ │ 個充電器,你也承認你有看到充電器,你要錄對不對?健身│ │
│ │ │ │ 房人家丟了兩萬塊,你跟在後面進去的,你說那片錄影要給│ │
│ │ │ │ 我對吧,光碟要給我對吧,有沒有?結果人家警察來你管理│ │
│ │ │ │ 員為什麼迴避?你為什麼迴避?蛤,管理員本來就是應該要│ │
│ │ │ │ 陪同,而且把監視畫面跟警方交代,結果你沒有,你為什 │ │
│ │ │ │ 麼迴避?帶一隻狗來當主委,帶一隻豬來當主委,是你徐祥│ │
│ │ │ │ 富講的,你甲○○講的,竟然要我、要我更正。 │ │
│ │ │ │徐:住戶要上去,請你不要騷擾。 │ │
│ │ │ │高:竟然要我更正,要我道歉,你講的要我更正要我道歉。 │ │
│ │ │ │徐:你不要騷,你不要碰我。 │ │
│ │ │ │高:蛤,你不要靠過來。 │ │
│ │ │ │徐:人家住戶要上去,你不要吵人家。 │ │
│ │ │ │高:你不要,我也要上去。 │ │
│ │ │ │徐:好那你先上啊。 │ │
│ │ │ │高:為什麼?為什麼?你講的我要更正。 │ │
│ │ │ │徐:那你不要吵人家、那你不要吵人家。 │ │
│ │ │ │高:這個也是偽造的好不好。 │ │
│ │ │ │徐:好、好、好,你說什麼都好。 │ │
│ │ │ │高:這什麼吳鈺潔。 │ │
│ │ │ │徐:你不要吵你不要吵。 │ │
│ │ │ │高:這些,這些什麼委員,這些是什麼委員。 │ │
│ │ │ │不明女聲:…(聽不清楚)。 │ │
│ │ │ │高:偽造的啦,蛤,沒有、這是不合法成立的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