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易字第72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麗雅
選任辯護人 黃英哲律師
蔡湘蓁律師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0
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
論,訂於民國108年7月3日上午9點40分在本院第15法庭審理,並
依職權傳訊證人楊仁彰,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怡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