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重傷害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06年度,37號
TPDM,106,重附民,37,2019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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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37號
原   告 濮○○ 


法定代理人 濮樂偉 

      張懿心 

上三人共同 黃心賢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君倚律師
被   告 康軒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附設新北市私立員工幼
      兒園  


法定代理人 李萬吉 


被   告 徐雅婷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李萬吉徐雅婷被訴業務過失重傷害等案件(
案號:本院一百零五年度訴字第五七○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案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所載(被告周啟知、康軒文 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另裁定移送民事庭)。二、因本件未行言詞辯論,故無被告答辯聲明及陳述。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 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 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李萬吉徐雅婷被訴業務過失重傷害一案,業經刑 事判決諭知被告等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 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駁回之。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李殷君
法 官 林鈺珍




法 官 姚念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依對造人數檢具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程于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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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康軒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