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傷害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6年度,483號
TPDM,106,訴,483,201905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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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48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浩權
選任辯護人 吳東霖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陳威宇
選任辯護人 林鴻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重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8
7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 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 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王浩權陳威宇所犯傷害罪嫌,依刑法第 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唐懋勳與被告王浩權陳威宇於民國108年2月19日達成和解,告訴人並撤回告訴 ,此有本院108年2月19日和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本院 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94至96頁、第137頁 、第139頁),揆諸前揭法條,爰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少威
法 官 張耀宇
法 官 葉詩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巫佳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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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