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23號
聲 請 人 王玉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1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證券陸張均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中央智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中央智庫公司)所發行,如附表所示之股票6 張(下稱系 爭股票),惟系爭股票於民國108 年1 月4 日遺失,經向中 央智庫公司辦理掛失,並聲請公示催告。本院於108 年1 月 11日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3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依 聲請人之聲請,於108 年1 月21日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公告 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 爭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 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 5 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如附表所示系爭股票,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33號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 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 個月內,經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 於108 年1 月21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至今已滿3 個月 之申報權利期間,有上開本院裁定、司法最新動態查詢各1 紙在卷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 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 年4 月22日屆滿後尚 未逾3 個月,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紀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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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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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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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央智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102ND0002911-7 │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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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中央智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102ND0002912-9 │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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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中央智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102ND0002913-0 │ 1 │1,000 │ │
├──┼──────────────┼─────────┼──┼───┼──┤
│ 4 │中央智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102ND0002914-2 │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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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中央智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104ND0009652-4 │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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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中央智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104ND0009653-6 │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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