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芊壬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雄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735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2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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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1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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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暨 負 責 人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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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芊壬企業有限公司林│第一商業銀行大里分│107年10月10 │788元 │JA6823680 │ │
│ │進雄 │行 │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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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芊壬企業有限公司林│第一商業銀行大里分│107年10月10 │8,963元 │JA6823681 │ │
│ │進雄 │行 │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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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芊壬企業有限公司林│第一商業銀行大里分│107年10月10 │16,532元 │JA6823682 │ │
│ │進雄 │行 │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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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芊壬企業有限公司林│第一商業銀行大里分│107年11月10 │3,020元 │JA6823683 │ │
│ │進雄 │行 │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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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芊壬企業有限公司林│第一商業銀行大里分│107年11月10 │15,131元 │JA6823684 │ │
│ │進雄 │行 │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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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芊壬企業有限公司林│第一商業銀行大里分│107年10月10 │44,188元 │JA6823685 │ │
│ │進雄 │行 │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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