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紀志彬
代 理 人 紀政希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916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4月29日屆滿(原屆滿日為週日,順延至星期一),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黃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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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1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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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票 面 金 額 │ 本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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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賴景淇 │107年1月25日│107年2月28日│800,000元 │TH591735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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