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206號
TCDV,108,重訴,206,2019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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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訴字第206號
原   告 白博名 
      蔡俊成 


被   告 白晋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
107年度附民字第1031號),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8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白晋毓應給付白博名新臺幣(下同)7,175,000元、蔡俊成2,450,000元,及均自107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白博名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白晋毓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白博名以2,391,667元、蔡俊成以816,667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白博名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白晋毓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白博名蔡俊成之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白博名主張:白晋毓並未開設彩券行,詎竟基於詐欺之犯意 ,於103年間向白博名詐稱可參與投資其所開設之彩券行等 語,致白博名陷於錯誤,自104年10月15日起至106年4月8日 止,陸續交付7,170,000元予白晋毓,而受有損害。另白晋 毓於106年11月6日前某日,偽造白博名之姓名以簽發票據號 碼TH0000000號本票(下稱系爭本票),而侵害白博名之姓 名權。白晋毓上開行為業經法院判處罪刑在案,爰依侵權行 為之法律關係請求白晋毓賠償損害。並聲明:白晋毓應給付 白博名8,170,000元,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利息;暨附條 件宣告假執行。
三、蔡俊成主張:白晋毓並未開設彩券行,詎竟基於詐欺之犯意 ,先後向蔡俊成詐稱:可合資開設彩券行、購買彩券、預備 兌獎獎金等語,使蔡俊成陷於錯誤,陸續交付2,450,000元 予白晋毓,而受有損害。白晋毓上開行為業經法院判處罪刑 在案,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白晋毓賠償損害。並聲 明:如主文第一項中關於蔡俊成部分;暨附條件宣告假執行 。
四、白博名蔡俊成上開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等所述相符



之匯款明細、LINE訊息截圖、提款交易憑證等件為證,且白 晋毓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 未提出書狀或陳述為任何爭執,亦應視同自認,另白晋毓因 上開詐欺等犯行,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2574號刑事判決 定應執行5月、7年在案,業經依職權調閱上開刑事案件全卷 核閱無誤,應可信為真實。乃白博名蔡俊成依侵權行為之 法律關係分別請求白晋毓賠償上開詐欺之金額,自有理由。 又按姓名權為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並 得請求財產上及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民法第19條、第195 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慰撫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 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 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 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本件白晋毓冒用白博名之名義簽 發系爭本票,侵害白博名之姓名權,白博名自生精神上之痛 苦,爰審酌卷附白晋毓白博名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調件明 細表(為維護二人之隱私、個資,爰不就其詳予敘述,請參 見卷附上開查詢表及白博名所提書狀、當庭陳述等所載), 並審酌雙方名下財產、白博名因此所受生活上之困擾等一切 情狀,認白博名請求精神慰撫金應以5,000元為適當,應有 理由,應予准許。白博名逾此數額之請求,為無理由,不應 准許。據上,白博名蔡俊成分別請求白晋毓給付如主文第 一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白博名其餘請求部分,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白博文蔡俊成就勝訴部分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 行,經核於法相合,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白 博文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依附, 應併予駁回。
六、訴訟費用負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世民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善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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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