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轉不動產所有權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992號
TCDV,108,訴,992,2019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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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992號
原   告 李汩淇 
訴訟代理人 吳佳原律師


被   告 李采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不動產所有權登記事件,於民國108年5月
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係原告於民國105年間出 資購買,原告於購買前即與被告協議,由原告借用被告名義 登記為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人,並簽訂借名登記協議書,雙 方約定隨時終止借名協議,嗣原告於107年11月12日以存證 信函向被告為終止借名登記之意思表示,並要求被告將如附 表所示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與原告,惟被告竟置之不 理,顯已侵害原告權益。爰依借名登記契約終止後,類推適 用民法541條第2項規定、民法第179條、第767條規定,擇一 請求法院判決。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等語。二、被告則以:
如附表所示之系爭不動產確實係原告出資購買而登記在被告 名下,在原告購買系爭不動產前曾與被告簽訂借名登記協議 書,被告確曾在協議書上簽名,嗣後被告接獲原告寄發終止 借名登記協議之存證信函,雖被告有將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 與原告之意願,惟原告前另將被告出售臺中市○○區○○路 0段000巷00○00號房屋所得價金取走新臺幣(下同)300萬元 ,如原告返還出售房屋價款300萬元,被告即移轉系爭不動 產所有權與原告。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法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建物登 記第一類謄本、借名登記協議書、房屋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 、存證信函等件為證,且為被告所自認不爭執,堪信原告之 主張為真實。
㈡、按稱「借名登記」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 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 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其成立側重於借名者與出名者間之信 任關係,在性質上應與委任契約同視,倘其內容不違反強制



、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者,固應賦予無名契約之法律上效力 ,並類推適用民法委任之相關規定(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 第990號、99年度台上字第1662號判決意旨參照)。此外, 借名登記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 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 登記之契約,其成立側重於借名者與出名者間之信任關係, 性質與委任關係類似,應類推適用民法第549條終止之規定 ,亦即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最高法院 104年度台上字第2136號判決意旨參照)。另依民法第263條 準用同法第258條第1項及依同法第9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 終止權之行使,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其以非對 話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 力。
㈢、經查,兩造間就系爭不動產之借名登記契約,係約定得隨時 終止(第3條第2項),則原告於提起本件訴訟前,於107年 11月12日臺中市大全郵局存證號碼000931號存證信函向被告 表明終止借名登記契約之意思表示,被告亦自承已接獲上開 存證信函,系爭借名崩記協議書既已因原告向被告為終止借 明登記契約之意思表示,於終止借名登記之存證信函送達被 告時生終止契約之效力,借名登記契約既已終止,原告請求 被告將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與原告,自屬有據,應 予准許(至被告抗辯於原告返還被告出售房屋款300萬元後 即願移轉系爭不動產所有權與原告,惟兩者並非立於同時履 行抗辯之)。
㈣、又因移轉系爭房地所有權之行為,為物權之處分行為,非經 登記不得為之,則原告依借名登記契約終止後,類推適用民 法541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告將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與 予原告,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類推適用民法第541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 告將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與原告,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一)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二)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提出於第一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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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土地坐落 │地 號 │使用分區 │面 積 │權利範圍 │
│號│ │ │ │(平方公尺)│ │
├─┼───────────┼────┼───────┼──────┼────────┤
│ 1│臺中市西屯區福星段 │482 │空白 │5853.57 │378/100000 │
├─┼───────────┼────┴───────┼──────┼────────┤
│編│建物建號(門牌) │總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註 │
│號│ │ │ │ │
├─┼───────────┼────────────┼──────┼────────┤
│1 │臺中市西屯區福星段1337│第10層:93.43、陽台:12 │1 分之1 │含共有部分: │
│ │號即臺中市西屯區上墩東│、雨遮:3.55 │ │⑴福星段1476建號│
│ │街88號10樓之6 │ │ │,1728.95平方公 │
│ │ │ │ │尺,權利範圍 │
│ │ │ │ │359/100000。 │
│ │ │ │ │⑵福星段1478建號│
│ │ │ │ │,7613.22平方公 │
│ │ │ │ │尺,權利範圍 │
│ │ │ │ │393/100000。 │
│ │ │ │ │⑶福星段1479建號│
│ │ │ │ │,17782.32平方公│
│ │ │ │ │尺,權利範圍 │
│ │ │ │ │449/1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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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