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39號
上 訴 人 林俐錞即林芓嫻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勇助間,因108年度訴字第939號清償借款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