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貸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898號
TCDV,108,訴,898,2019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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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898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訴訟代理人 蔡易道 
被   告 德寶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中行 

被   告 朱靜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6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肆拾捌萬捌仟捌佰玖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伍仟柒佰伍拾壹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第一項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臺幣伍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肆拾捌萬捌仟捌佰玖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部分:被告朱靜芬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 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部分:
壹、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德寶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德寶 公司)邀被告鄧中行朱靜芬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 臺幣(下同)350 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民國106 年3 月29 日至109 年3 月29日止,利息依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 1.33%(目前合計為2.39%)機動計息。被告德寶公司應按 月繳納本息,若有1 期不履行,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將全 部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全部一次清償,且就逾期6 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 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 個 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被告德寶公 司自107 年12月29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迭經原告催討, 迄尚欠本金1,488,898 元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



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連帶給付 原告1,488,898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㈡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貳、被告答辯則以:被告德寶公司業經臺中市政府核准解散登記 ,以法定代理人鄧中行就任清算人備查,並依公司法規定踐 行破產清算程序。且原告業已就系爭借款向本院民事執行處 聲請對被告名下財產為強制執行,經併他案執行事件處理, 被告並聲請召開債權人會議。原告得依清算或執行程序處理 ,另提起本件訴訟,似無實益等語。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 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叁、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催告書 暨收件回執、交易明細查詢、簡易資料查詢、網路銀行放款 利率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5頁至第49頁),且為被告所不 爭執,堪認為真。
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 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 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 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 條第1 項、第478 條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 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 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 約金,民法第233 條第1 項、第250 條第1 項亦有明文。再 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 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 條 第1 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故連帶保證與普 通保證不同,縱使無民法第746 條所列各款情形,亦不得主 張同法第745 條關於檢索抗辯之權利(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 第1426號判例意旨參照)。而連帶債務之債權人,依同法第 273 條第1 項規定,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 ,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本件被告德寶公司向 原告借貸前述金額之款項,迄今尚有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 金、利息及違約金尚未清償,且清償期已視為到期,而被告 鄧中行朱靜芬為連帶保證人,揆諸前開說明,原告自得請 求被告鄧中行朱靜芬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及 利息、違約金。至被告抗辯原告就系爭債務得於清算或執行 事件中處理等語,尚無礙於原告本件訴訟請求。肆、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 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伍、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段奇琬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燕媚
附表:
┌──┬──────┬────────┬───────────────────┐
│編號│債權本金 │利 息 │ 違 約 金 │
│ │(新臺幣) │ │ │
├──┼──────┼────────┼───────────────────┤
│ 1 │1,042,228元 │自107 年12月29日│自108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 │
│ │ │起至清償日止,按│內,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 │
│ │ │週年利率2.39%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 │
│ │ │算。 │ │
├──┼──────┼────────┼───────────────────┤
│ 2 │ 446,670元 │自107 年12月29日│自108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 │
│ │ │起至清償日止,按│內,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 │
│ │ │週年利率2.39%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 │
│ │ │算。 │ │
├──┼──────┼────────┴───────────────────┤
│合計│1,488,898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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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德寶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