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66號
原 告 鄭春梅
訴訟代理人 徐瑾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雨杰等人間因詐欺案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經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107年度附
民字第1054號),原告並於本院追加請求,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叁仟玖佰陸拾元,逾期不繳,即駁回追加部分之請求。
理 由
一、按刑事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以裁定將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同院民事庭,依同條第2項規定,固應免納裁判費。 然所應免納裁判費之範圍,以移送前之附帶民事訴訟為限, 一經移送同院民事庭,即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如原告 於移送民事庭後,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者,就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 範圍部分,仍有繳納裁判費之義務(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 781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周雨杰、邱愷恩、薛竣豪、任泓愷等4人間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並擴張請求金額。查本 件原告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005號被告周雨杰、邱愷恩、 薛竣豪、任泓愷所涉犯之詐欺等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請求賠償損害,原告原請求被告周雨杰、邱愷恩、薛竣 豪、任泓愷等4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177,000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 息,並經刑事庭移送本院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之 規定,雖免納裁判費,惟原告嗣於民國108年4月3日、108年 4月23日提出民事聲請更正狀、民事追加被告狀等,擴張請 求之金額為1,577,000元,復追加周圳龍、任韋勳、廖珮羽 (廖珮羽部分經原告訴訟代理人於108年5月10日當庭撤回) 為被告,並請求被告及追加被告連帶給付原告1,577,000元 ,及自民事追加被告狀繕本送達最後一位被告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揆諸首揭說明,本件 原告於移送民事庭後所為上開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訴 之追加,不在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仍有繳納裁判費之義務 ,經核本件追加後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577,000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16,642元,扣除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 已請求之1,177,000元所應徵收之裁判費12,682元,原告尚 應補繳差額3,960元(計算式:16,642元-12,682元=3,9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 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崇道
法 官 夏一峯
法 官 楊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