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481號
TCDV,108,訴,1481,2019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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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81號
原   告 張肇收 
一、上列原告對被告柯麗容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6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6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6500
  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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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