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08號
原 告 麟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鈕玉麟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律師
盧健毅律師
被 告 詮興雷射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設於桃園市○○區○○街000巷00號1樓,有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查詢表影本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原告起訴狀記載「謹狀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公鑒」等語,可知原告係誤遞訴狀而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善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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