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原狀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395號
TCDV,108,訴,1395,2019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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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395號
原   告 廖德程 


被   告 張榛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 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9日 以108年度補字第454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23,275元。該裁定已於108年4月3日送達原告 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而原告自收受補費裁定 後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多元化 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單各1份在卷可憑,故原告起訴不合程式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李立傑
 
法 官 張美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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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