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387號
原 告 張嘉萍即張陳秋鳳之繼承人
被 告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
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
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號裁
定參照)。經調閱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34564號給付票款強制執
行卷宗查明,並依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7
萬362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
裁定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