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203號
TCDV,108,訴,1203,2019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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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203號
原   告 吳沛昌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劉秀琴 
被   告 柳俊欽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嘉義縣,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前段「 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規定,自應由臺灣嘉義地 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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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