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997號
TCDV,108,補,997,2019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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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97號
原   告 紀楊碧蓮
      楊素心 
      楊省財 
      楊成福 

      楊素智 
      楊江賢 
      楊安泰 
      楊陳阿正
      楊家銘 
      楊雅慈 
      楊雅惠 
      楊雅斯 
      楊復卿 
      楊碧真 
      楊碧要 
      王林秋霞
      楊陳來春


被   告 蔡裕昌 
      趙伯奢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初步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27,400元
(678平方公尺x8,300=5,627,4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73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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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