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97號
原 告 紀楊碧蓮
楊素心
楊省財
楊成福
楊素智
楊江賢
楊安泰
楊陳阿正
楊家銘
楊雅慈
楊雅惠
楊雅斯
楊復卿
楊碧真
楊碧要
王林秋霞
楊陳來春
被 告 蔡裕昌
趙伯奢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初步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27,400元
(678平方公尺x8,300=5,627,4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73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