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987號
TCDV,108,補,987,2019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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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87號
原   告 李婉莉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湯駿發支付命令
(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973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4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
45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4,95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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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