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72號
原 告 賴怡利
被 告 賴忠厚
賴忠連
賴木卿
賴陳鑾英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765,28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28,4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清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游語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