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972號
TCDV,108,補,972,2019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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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72號
原   告 賴怡利 


被   告 賴忠厚 
      賴忠連 
      賴木卿 
      賴陳鑾英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765,28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28,4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清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游語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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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