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71號
原 告 游語宸即游惠瑛
訴訟代理人 盧永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永衡、洪睿陽間侵權行為、不當得利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555,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3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舜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國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