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65號
原 告 台灣標達工程檢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怡萱
訴訟代理人 江宜臻律師
原告與被告吳信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氣事業部南區營
業處台中供氣中心、舜昕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569,18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4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宗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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