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965號
TCDV,108,補,965,2019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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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65號
原   告 台灣標達工程檢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怡萱 
訴訟代理人 江宜臻律師
原告與被告吳信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氣事業部南區營
業處台中供氣中心、舜昕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569,18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4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宗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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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氣事業部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標達工程檢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舜昕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