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57號
原 告 張肇收
被 告 柯麗容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空屋內廢棄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茲據原告於民國108年5月24日所提出之補正狀記載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元,初步核
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2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