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57號
原 告 張肇收
上列原告與被告柯麗容間請求清空屋內廢棄物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倘若
被告將臺中市○區○○路00號1、2、3樓屋內廢棄物清空,則原
告所受客觀上利益數額為何,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
率,按查報之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查報標的價額者,
應依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繳納新臺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