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41號
原 告 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朝榮
被 告 林秀芸即林清華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999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 萬1059元,應繳裁
判費2 萬782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2 萬7329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 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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