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941號
TCDV,108,補,941,2019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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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41號
原   告 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朝榮 


被   告 林秀芸即林清華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999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 萬1059元,應繳裁
  判費2 萬782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2 萬7329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 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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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