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33號
原 告 李婉莉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順豐間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萬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2,7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22,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舜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國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