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928號
TCDV,108,補,928,2019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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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28號
原   告 好輪設計制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哲緯 
訴訟代理人 張博鍾律師
被   告 某處餐館
法定代理人 蔡梓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萬7426元,應徵收第1 審裁
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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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好輪設計制作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