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75號
原 告 A女
(姓名資料詳卷)
被 告 徐順慶
吳昀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00,00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清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游語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