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875號
TCDV,108,補,875,2019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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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75號
原   告 A女   
      (姓名資料詳卷)
被   告 徐順慶 
      吳昀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00,00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清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游語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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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