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55號原 告 洪紫彤 被 告 王麗媚 王清謀 李俊德 林金紗 何瓊枝 何瑞煌 何瑞俊 何瑞昌 范揚岳 范淑華 范揚春 范揚君 張俊雄 黃坤旺 黃淑卿 黃坤鴻 黃淑鑾 黃瑞斌 尤月女 何英仁 何炩宜 柯何惠君 何幸蓉 何瑞麟 何瑞杰 何瑞乾 張青樺 林何秀碧 林何秀綿 何建源 何建隆 何建揚 何建賢 何智仁 何明欣 何育慧 何沛青 蔡裕城 蔡篤宏 蔡篤昌 蔡葆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4,820 元(參見原告提出本件請求分割土地之登記謄本記載公告現值54000元/ ㎡×140 ㎡〉×原告持分583/14000 =3148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李噯靜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