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著作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849號
TCDV,108,補,849,20190506,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49號
原   告 煜興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武林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樂衍有限公司等間侵害著作權事件,原告起
  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
  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奐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潘瑜甄

1/1頁


參考資料
煜興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樂衍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