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49號
原 告 煜興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武林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樂衍有限公司等間侵害著作權事件,原告起
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
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奐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潘瑜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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