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843號
TCDV,108,補,843,2019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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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43號
原   告 林旭邦 


被   告 蔡季儫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846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萬元,應繳裁判費59
  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450元
  。
 ㈡提出準備書狀1 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許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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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