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81號
原 告 柯麗嬌
訴訟代理人 王俊翔律師
被 告 陳琳岑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0,61
0 元【計算式:土地面積×土地公告現值+房屋課稅現值:
85.02×5,500 +163,000 =630,610 ,元以下四捨五入】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
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 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另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