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02號
原 告 王勵貞
被 告 劉權緯
當事人間返還房屋事件,依原告於本院108年5月15日訊問筆錄時
所為之陳述,本件其係應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將臺中市○區○○
路000號4樓之2房屋及土地(即臺中市○區○○○○段0000○號
、應有部分全部,及臺中市○區○○○○段00000○00000地號土
地、應有部分10000分之210)移轉登記給原告,並返還上開房地
。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卷附本院
執行處所附拍定價格,應核定為新臺幣1,423,3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15,1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就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