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014號
TCDV,108,補,1014,2019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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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14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陳奕先 
 
上列原告與被告嘉三國際有限公司黃佳玲黃重嘉間返還借款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5,728,5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424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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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三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