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14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陳奕先
上列原告與被告嘉三國際有限公司、黃佳玲、黃重嘉間返還借款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5,728,5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424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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