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及所有物返還請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006號
TCDV,108,補,1006,2019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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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06號
原   告 蔡劉足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益洲間請求不當得利及所有物返還請求事件,
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
額,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其補繳裁判費,茲
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俾憑辦理

一、查報訴訟標的價額,即請求被告返還之金項鍊、金元寶、手
  鐲、勞力士手錶等之價值及現金之數量,並按系爭訴訟標的
  價額補繳裁判費。(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
  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
  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
  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
  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
  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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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