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補字,108年度,90號
TCDV,108,消債補,90,2019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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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補字第90號
聲 請 人即
債 務 人  蕭鎮耀即蕭秋榮



代 理 人 陳世川律師(法扶)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 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 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 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 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 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 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民事庭法官 張國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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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①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 │
│②除已陳報者外,「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是否尚有其他具│
│ 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
│ 、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 │
│③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
│ 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 . . 等)?若│
│ 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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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 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
│ 自106年4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
│ 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
│ 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
│ ,仍應以書面說明(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 │
├───────────────────────────┤
│3.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聲│
│ 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在新臺幣16,576元以下者,無庸提出│
│ 相關證明。) │
│ 聲請前二年(即自即自106年4月起迄今)必要支出(含膳食│
│ 、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扶養│
│ 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明│
│ 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 │
├───────────────────────────┤
│4.①聲請人列有房租支出,惟未檢附租金繳納紀錄,應提出租│
│ 金繳納證明,如無法提出租金繳納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
│ 。 │
│ ②聲請人如於戶籍地外之房屋另行租屋居住,請說明原為何│
│ ?戶籍地之房屋為何人所有?現由何人占有使用? │
├───────────────────────────┤
│5.依債權人人數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
│ 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
│ 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 │
│ (一份送法院附卷辦理,送債權人者可用繕本或影本) │
├───────────────────────────┤
│6.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財產歸屬資│
│ 料清單。 │
├───────────────────────────┤
│7.應補正:受扶養者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數額,在前揭數按債│
│ 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以下者,無庸提出相關證明│
│ ): │
│①須聲請人扶養者,應補正有扶養請求權及扶養義務之證實際│
│ 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
│ 。 │
│②債務人或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比例之受扶養者,於更│
│ 生期間無須負擔必要生活費用一部或全部者,應提出受第三│
│ 人穩定資助或其他特殊情事之釋明文件。若無法提出任何證│
│ 明,仍應以書面說明。 │
│③應受扶養權利人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財│




│ 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 │
│ │
├───────────────────────────┤
│8.陳報有無於聲請前2年內(即自106年4月至108年3月)內為 │
│ 下列行為: │
│①無償行為或將財產轉讓他人或設定抵押或提供擔保之行為。│
│②有償行為,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者。 │
├───────────────────────────┤
│9.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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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提出債務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名下所有金融機構 │
│ (自105年1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 │
│ 頁明細影本即屬之,已提出之部分不必重複提出)。 │
├───────────────────────────┤
│11.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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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