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補字第80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林師宇即林芳如
代 理 人 王銘助律師(法扶)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 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 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 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 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 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 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民 事 庭 法 官 張國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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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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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
│、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並應詳列下列事項│
│: │
│①債務人財產清單:應提出所列財產之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
│ 何財產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
│②聲請前二年(即自106年4月起)之收入數額:例如薪資、佣│
│ 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
│ 相關證明文件。 │
│③聲請前二年(即自106年4月起)之必要支出數額 (應扣除│
│配偶或其他同居家屬分擔額):例如膳食、教育、交通、醫療│
│ 、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
│ 件。 │
├───────────────────────────┤
│「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
│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①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 │
│②除已陳報者外,「本人」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
│ 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
│ )?及2年間變動情形。 │
│③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
│ 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 . . 等)? │
│ 若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 │
├───────────────────────────┤
│目前職業?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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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回覆書─│
│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藍色紙張)、當事人│
│綜合信用報告(紅色紙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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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債務人「本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6年4月起迄今)│
│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已提出│
│之部分不必重複提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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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元2,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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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繳聲請費用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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