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補字,108年度,60號
TCDV,108,消債補,60,2019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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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補字第60號
聲 請 人 邱秀真 
即 債務 人      
代 理 人 陳怡婷律師(法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消費者債務
清理事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 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 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 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 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 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 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法官 張國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林佩倫
附表:
┌───────────────────────────┐
│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1,200元。 │
├───────────────────────────┤
│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 │
│1、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本人財產 │
│ 歸屬資料清單。 │
│2、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 │
│3、除已陳報者外,「本人」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 │
│ 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 │
│ 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 │
│4、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 │




│ 之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若│
│ 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 │
├───────────────────────────┤
│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 │
│1、聲請人「本人」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06年3月起迄 │
│ 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 │
│ 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 │
│ 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 │
│ 書面說明。 │
│2、提出債務人「本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6年3月起迄 │
│ 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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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